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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14812809559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除非有已宣佈尚未發放的股利(DR:應收股利 CR:投資收益)之外,不涉及損益。

    2、購買價及相關成本均計入其初始成本,計稅基礎也就是初始成本,因此初始計確認時不產生稅會暫時性差異。重點:計稅基礎是不變的,而公允價值往往會變。遞延所得稅形成的原因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每個期末就要調整其賬面價值,使得期末賬面價值跟初始成本不同,於是期末公允價值就跟計稅基礎價格不同了,然後就產生了遞延所得稅,可能是抵押所得稅資產,也可能是遞延所得稅負債。具體就看賬面價值跟計稅基礎價格差異是正還是負了。

    3、為何對應科目是其他綜合收益呢?首先要理解為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為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根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定義,把它劃為長期資產。長期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屬於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為何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呢?我覺得原因是:它是作為長期持有的金融資產,為了在1年以上的時間以後處置來獲得盈利,因此形成的損益不屬於當期,而是未來的儲備利潤,因此直接計入權益。因為稅法上不認可尚未形成的利潤,故當期不納稅(不計入應交稅費),只產生暫時性差異(計入遞延所得稅)。PS:其實所有的損益類科目最終都會轉化為權益,“其他綜合收益”算是專門給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類會計科目設定的吧。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再將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其他綜合收益)轉為處置當期的損益(投資收益),同時納稅,將之前的因暫時性差異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負債和其他綜合收益沖銷。

    4、遞延所得稅的形成原因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資本利得或損失(其他綜合收益)引起的,所以衝減其他綜合收益。詳細解釋一下: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時,沒有納稅,但是有納稅潛在義務,因此要按未來應納稅額沖銷其他綜合收益賬面價值。然後看兩筆分錄的結果,報表上其他綜合收益最終反映的其實是稅後其他綜合收益。Dr: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Cr:其他綜合收益 100Dr:其他綜合收益 25Cr:遞延所得稅負債 25報表金額: 其他綜合收益 75(100-25) 即稅後金額,跟一般收入費用變動引起留存收益變動的結果是一樣的,最後報表上反映的都是稅後金額。區別還是有的,其他綜合收益反映的是未來處置時將實現的留存收益,本期就作為儲備利潤放在權益類科目下啦。5、關於所得稅那一章節的內容。遞延所得稅說難也難,但是懂了之後就很簡單,也不會忘。好好看定義,按定義去理解,多揣摩幾遍就懂了,然後形成自己的一套理解方法。重點:遞延所得稅是未來納稅義務。(1)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抵扣的金額。a.如果資產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就說明資產的賬面價值在未來不能完全抵扣,要多納稅(會計利潤納稅調增),是負債。b.如果資產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就說明資產的賬面價值在未來不僅能完全抵扣,還可以多抵扣一部分,因此會少納稅(會計利潤調減),形成資產。(2)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 減去 未來可稅前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抵扣的金額。如果該金額為正數,說明是資產;如果該金額是負數,說明是負債。注意:遞延所得稅不影響其未來期間的所得稅費用,隻影響應交稅費或者其他綜合收益,即:a、遞延所得稅負債轉化,增加應納稅額Dr:遞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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