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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7409830083

    1.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這裡的要點和難點在於,如何判定學校是否已履行了相應職責。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如果在校園內自殺,學校通常至少都要負連帶責任,因為在校園內,學校就是學生的監護人,“相應職責”就很重,學校要舉證自己盡責就很難。而對於成年人,學校沒有監護義務,自然也就不必證明自己盡責,除非校方有明顯過錯。比如一個長期抑鬱的大學生找到校醫或者老師反映自己有自殺傾向,醫生和老師沒有及時疏導和引起重視等等。2. 這是保管合同的問題。保管人的賠償責任與保管是有償還是無償有關。如果是有償,除非不可抗力,否則都要賠;如果是無償,保管人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財物丟失或者損壞都不用賠償。一般校內的腳踏車棚都是免費供學生使用,而且很多時候連守棚子的人都沒有,這時連保管人是誰都不能確定。當然如果學校收你停車費了,掉了可以找他賠。======吃完飯回來繼續補充3. 寢室裡掉東西這種情況稍微複雜一些,因為一般學生宿舍都配置了宿管。那麼問題在宿管的職責究竟有沒有維護學生在宿舍中的財物安全這一條,只有看學校和宿管籤的勞動合同裡面有沒有這項約定了。一般來說,宿管的工作內容主要就是執行門禁制度,包括校外來訪人員的實名登記。如果是校內學生之間的盜竊,那就真沒學校什麼事兒了。如果確定是外來人員作案,宿管對嫌疑人也做了實名登記,那麼他有義務配合調查。如果沒有登記,這就存在重大過失行為了,可以考慮追究學校的法律責任(僱主的連帶責任)。同樣類似的重大過失還有,如果宿管明知一個盜竊慣犯進了宿舍沒有阻止,或者明明聽見有人在撬鎖而沒有履行檢查義務的情況。相關法條: 《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2款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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