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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海拾貝

    這個問題沒有簡單的是或者否的回答。

    根據刑法的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成員犯罪人只有一種可能,就是無刑事責任能力。

    而這裡的無刑事責任能力,是需要經過有鑑定資格的司法鑑定機關鑑定的,鑑定的是行為人在犯罪的時候是否有刑事的能力。如果他平時有神經病,但是在犯罪時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或者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那麼對不起,他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

    但是,即便行為人因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不承擔刑事責任,他也需要被強制醫療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強制醫療也是我們刑事訴訟法上一次修訂以後新規定的一種制度。對於強制醫療的物件而言,它是由於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不承擔的刑事責任,但是為了防止他在流落在外面,再危害社會,那麼需要對他採取一定的措施,這就是強制醫療。強制醫療能夠讓他在相應的精神治療機構治療強制進行治療。

    當然,這種強制要並不一定是終身的,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讓他迴歸社會。那就是在已經將他治療成一個正常的人,他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並且在迴歸社會以後沒有社會危害性的時候,而這,需要由相應的醫療專家進行評估鑑定的。

    另外,關於民事責任,還需要看一下他有沒有民事責任能力。如果沒有民事責任能力,相應的賠償是由他的監護人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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