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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知足常樂0724

    物管有權利斷水斷電嗎?

    答:一般小區的物業公司與業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都分別簽收有合同。並且清楚寫明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這種情況下,在不違背雙方約定情況下,是有權利斷水斷電的。 既然雙方都有規矩,那麼必須共同遵守。這裡必須指出,在小區公共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各地針對自己當地的情況所制定的標準基本相同,只是一些小的細節的明確程度不一樣。

    例如,《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 條對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管理服務 條款作出了示範性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下列服務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公共綠化的維護;

    (三)公共區域的保潔;

    (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

    (五)車輛的停放管理;

    (六)物業使用中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

    (七)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費用的帳務管理;

    (八)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

    (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託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專項服務事項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一併委託給他人。

    同時第二十二條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規範;

    (二)及時向業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

    (四)配合居(村)民委員會做好社群管理相關工作。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得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禁止下列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破壞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佔用物業共用部分;

    (五)損壞或者擅自佔用、移裝共用設施裝置;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上的其他行為。

    實話實說,在上海我居住的小區,物業公司對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或業主該享受權利與配合的條款做得相當到位。用水、用電、用氣都是業主們到相關的收費部門直接去辦理,物業公司根本不在其中,雙方都省去了一些容易造成誤會或確有其事的不和諧因素。

    以上為個人觀點,僅供提問者參考。

    知足常樂2019.1.9日於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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