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安全生產法》中大致可將業人員的權利分為8項:
1、知情權:《安全生產法》裡第22、23、36條都對知情權作了明確,集中體現在以下4方面:第一,有獲得本崗位技能和安全知識的權利;第二,從業人員有知道其所在的崗位存在哪些危險因素的權利;第三,要告訴從業人員所在崗位可能導致事故的防範措施或者逃生的方法和方式;第四,投入的新裝置、新工藝或者在工人轉崗時,要對其重新進行教育。
2、建議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5條的規定:對提出好的建議、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貢獻的可以給與獎勵。
3、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生產經營單不得因此進行打擊報復,比如說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或降低工資、脫離崗位、開除等行政處分。
4、拒絕權: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這就是職工的權利。企業不得因此扣發工資或者給與處罰措施來處罰職工。這裡有關從業人員的概念比較廣泛,包括企業的業主、管理人員、固定制職工、臨時性職工、合同性職工,凡是為生產經營單位服務而取得報酬的人員都屬於從業人員。
5、緊急避險權: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時候,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撤離作業場所,有權進行緊急避險。但是有關法律條款的解釋中表示緊急避險權有一部分人(指對企業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負有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這部分人)只能行使部分權利,即只享有有限權利。
比如說飛機駕駛員一旦發現有危險不能先自己跳傘離開,把乘客丟下;汽車駕駛員也一樣;煤礦裡面的瓦斯檢查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等不能因為瓦斯超標就先撤離卻把工人留在井下。這就泛指對他人的人身安全負有監管和保護職責的人,首先要履行職責,然後才享有這項權利。所以這個權利的享有在一部分上是實施有限的。
6、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安全生產法》第43、44、48條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主要為以下4個方面:
一是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
二是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與民事賠償,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這項義務,不得變相以抵押金、擔保金等名義強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
三是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從業人員首先按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工傷保險賠付金,如果工傷賠付金不足以賠償從業人員的人身損害及其經濟損失的,依照民法通則應當給予民事賠償,如從業人員已經死亡,那麼他的親屬都有權利要求生產單位給予賠償,生產經營單位有賠償的義務,否則受害者及其親屬有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四是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賠付和民事賠償的金額的標準、領取和支付的程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都不得自行確定標準,不得非法提高或降低標準。
7、有要求獲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
8、有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二、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主要包括: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證,每一個從業人員都有義務認真遵守。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3、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在作業過程中放棄使用防護保護用品或者不正確佩戴或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從業人員應當自覺地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所從事工作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
5、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的負責人報告。
一、在《安全生產法》中大致可將業人員的權利分為8項:
1、知情權:《安全生產法》裡第22、23、36條都對知情權作了明確,集中體現在以下4方面:第一,有獲得本崗位技能和安全知識的權利;第二,從業人員有知道其所在的崗位存在哪些危險因素的權利;第三,要告訴從業人員所在崗位可能導致事故的防範措施或者逃生的方法和方式;第四,投入的新裝置、新工藝或者在工人轉崗時,要對其重新進行教育。
2、建議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5條的規定:對提出好的建議、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貢獻的可以給與獎勵。
3、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生產經營單不得因此進行打擊報復,比如說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或降低工資、脫離崗位、開除等行政處分。
4、拒絕權: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這就是職工的權利。企業不得因此扣發工資或者給與處罰措施來處罰職工。這裡有關從業人員的概念比較廣泛,包括企業的業主、管理人員、固定制職工、臨時性職工、合同性職工,凡是為生產經營單位服務而取得報酬的人員都屬於從業人員。
5、緊急避險權: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時候,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撤離作業場所,有權進行緊急避險。但是有關法律條款的解釋中表示緊急避險權有一部分人(指對企業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負有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這部分人)只能行使部分權利,即只享有有限權利。
比如說飛機駕駛員一旦發現有危險不能先自己跳傘離開,把乘客丟下;汽車駕駛員也一樣;煤礦裡面的瓦斯檢查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等不能因為瓦斯超標就先撤離卻把工人留在井下。這就泛指對他人的人身安全負有監管和保護職責的人,首先要履行職責,然後才享有這項權利。所以這個權利的享有在一部分上是實施有限的。
6、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安全生產法》第43、44、48條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主要為以下4個方面:
一是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
二是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與民事賠償,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這項義務,不得變相以抵押金、擔保金等名義強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
三是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從業人員首先按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工傷保險賠付金,如果工傷賠付金不足以賠償從業人員的人身損害及其經濟損失的,依照民法通則應當給予民事賠償,如從業人員已經死亡,那麼他的親屬都有權利要求生產單位給予賠償,生產經營單位有賠償的義務,否則受害者及其親屬有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四是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賠付和民事賠償的金額的標準、領取和支付的程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都不得自行確定標準,不得非法提高或降低標準。
7、有要求獲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
8、有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二、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主要包括: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證,每一個從業人員都有義務認真遵守。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3、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在作業過程中放棄使用防護保護用品或者不正確佩戴或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從業人員應當自覺地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所從事工作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
5、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的負責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