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從事建築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 建築施工的起重和垂直運輸機械的司機、司索工、起重吊裝(安裝)工、訊號指揮工、起重工、電工、焊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專案部為特種作業人員建立管理檔案,確保持證上崗。 第三條聘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特種作業,制訂特種作業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勞動保護用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並結合工程專案特點,建立特殊工種用工名錄,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作業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應隨身攜帶證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八條 實行特種作業操作證複審制度。複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複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建議有關部門對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予以登出。
施工現場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從事建築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 建築施工的起重和垂直運輸機械的司機、司索工、起重吊裝(安裝)工、訊號指揮工、起重工、電工、焊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專案部為特種作業人員建立管理檔案,確保持證上崗。 第三條聘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特種作業,制訂特種作業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勞動保護用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並結合工程專案特點,建立特殊工種用工名錄,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作業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應隨身攜帶證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八條 實行特種作業操作證複審制度。複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複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建議有關部門對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予以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