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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eo1980街頭攝影

    1、這是比較正常的條款,沒有什麼問題。至少這條款不會影響我投稿參賽,但也不會投入太多精力。

    2、市場經濟下,獎勵多少由主辦方自定,參賽者視情況,自己決定是否投稿,投稿後,主辦方有使用權。

    作者覺得不值得,就不要投,可以去找獎勵更多的比賽;

    主辦方支付了獎金,也可以合理使用作品。

    3、圖中的寫法不夠專業,但基本意思表達清楚了。

    2)主辦方,應該是“擁有”使用權,而不是使用權歸主辦方所有。

    歸誰所有,一般理解為不可以有其他人擁有了。但使用權,是可以多人擁有的。

    如果沒有標明使用權歸主辦方“獨家擁有”,一般法律上不會認為照片不容許再授權其他方使用。

    3)主辦方,可否轉讓使用權。這個也比較模糊。比如,他拿著照片去相簿網站銷售。如果銷售收入分成給作者,這也無所謂了。如果銷售收入他們自己全留下了,這也不合適。當然,這種情況一般不會有的。純理論的分析。

    4、有些比賽,就是為了獲取一些照片的使用權,這無可置疑。

    但我的作品由於太過紀實,而且是豎版的,雖然得了銀獎,可是一直沒有使用過(不太適合文章風格)。

    5、有些比較知名的比賽,獎金高,有些知名比賽,入圍獎也沒有現金。有些小型比賽,純娛樂,也沒有獎金,只要愛好,就可以參加著玩。

    總結而言,沒有什麼問題,可以參加,但100元不多,不用太耗費精力,或者為了這個比賽而去投入時間精力去創作。

    其實看看自己的照片在相簿銷售,沒有多少錢,銷售一次,也是使用權歸了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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