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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濟南律師柳為為

    自2018年1月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後,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審判規則可以說就變天了。

    之前的審判規則是:只要債務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管配偶是否知情以及是否作為簽字,都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未簽字的配偶能舉證證明該項債務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如何舉證以及舉證標準是什麼都不很明確。

    例如小馬奔騰案件,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遺孀金燕,被小馬奔騰股東之一建銀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審判決金燕負債2億元,以償還其丈夫生前欠下的債務。

    筆者去年曾就濟南相關審判案例做過統計,類似只有一方簽名,法院卻支援夫妻共同債務的高達93%.

    這種一刀切的審判思路的確有很多弊端,但是自從一月份婚姻法新解釋生效,有關夫妻共同債務案件的審判卻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只要沒有另一方配偶的簽字,一律認定是個人債務,似乎又有點矯枉過正的。

    我們知道,日常生活中家庭對外借款,都只需要丈夫或者妻子一個人簽字就可以了,然而款項的確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僅憑簽名來認定責任如何承擔,似乎又忽略了家庭關係以及夫妻關係的特殊性。

    新解釋生效半年多,在各地法院在審判中似乎還在逐步適應,但我們始終相信,中國的審判制度一直在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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