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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宜林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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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學法的小宋君
道路兩旁綠化需要用地是應當徵收的,原因如下:
一:綠化用地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要求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訊、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綠化屬於公路的附屬設施,可以說只要這個公路一直存在,那麼公路的綠化也會一直存在的,這樣綠化就具備永久性,短時間是無法復墾和復耕的。同時,綠化帶建設有利於改善公路兩邊的環境,減少揚塵和噪音問題,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應當依法對綠化用地實施徵收。
二:進行綠化後,土地短期無法復墾為耕地
公路是建設具備永久性,綠化帶附屬於公路,短期不會產生什麼變更,,只要公路存在,綠化帶也是會一直系存在的,這種情況下,土地在短時間是無法復墾的,農民無法進行土地耕作,是可以要求對土地一併進行徵收的。
很多地方以土地流轉的方式來長期租用村民土地做綠化帶,這是不合法的,農民朋友可以拒絕簽訂土地流轉的協議,必要的時候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有兩種情況,一種在己徵的公路土地面積內搞綠化,另一種情況在上述土地面積外搞緣化,需重計徵地面並應進行用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