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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鹽城中公教育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該資格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不因自然人的年齡或者精神狀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故可以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如此,尚在母腹中中的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嗎?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民法總則》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比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分配即可。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該資格便與自然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有關了,並非所有自然的民事行為能力一律平等。《民法總則》中也根據年齡與精神狀態將其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類: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其他的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為年齡方面的法律規定,精神狀態方面必然也是能夠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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