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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責任

    危害教育經費的行為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子處分。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據用、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害教育教學秩序、破懷校舍等財產的行為

    結夥鬥段、尋鮮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含、公實機關給子治安管理處司;構成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收取費用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規辦學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規招生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於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害考試秩序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並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2)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3)抄表他人答案的; (4)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5)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1)組織作弊的; (2)透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4)在考試結束前洩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5)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於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頒發學業證書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佈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製造、銷售、頒發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作弊、剽竊、抄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購買、使用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其他民事責任的承擔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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