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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768081909144

    1.可以起訴;

    2.準備材料包括: (1)能夠證明事故發生經過的材料(雙方聊天記錄、證人證言、或者雙方對此無異議);(2)損失清單

    3.如果涉及長骨骨折且接近關節位的,考慮下傷情是否要做傷殘鑑定,傷殘鑑定中可以要求寫明是否符合交通事故傷。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一般成頓挫骨傷,特徵還是比較明顯的。

    4.協商過程中可以先把這些損失和對方說一下,看下對方願不願意賠,不願意賠的原因是什麼,是沒錢還是不能證明這些傷情是交通事故導致的。最重要,全程錄影,次者錄音。

    5.訴訟方面民事講求高度蓋然性,就是能夠讓法官認為是本次事故導致的損失即可。所以,接下來你準備證據材料的核心還是圍繞傷者的損失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 時間 地點 事故雙方主體 責任劃分 損害結果 其他證人證言等,都是要仔細考慮和提供證據的。

    6.勝算不敢做具體的評價,只能說能夠證明事故導致了損害結果的,拿到50%以上賠償可能性還是很高的,因為碰撞行人就算同責,機動車一方是六成責任。這種查不清責任的情況按同責處理比較多。

    7.起訴醫院難度比較大,除非第一次診斷結果和第二次出入很大,可以嘗試。但建議先投訴醫院試試,無果再考慮起訴。

  • 2 # 使用者7353409071986

    可以!!但必須是因為交通事故引起的後遺症才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13條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即可以“私了”。 主要內容如下: 一種情況,雙方已經達成調解協議,但一方在協議履行階段反悔,重新向法院起訴,一般這種情況,法院會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協議的約定處理; 另一種情況,是在籤協議時,由於醫院技術水平條件等因素,導致未發現一些損害擴大的事項,那麼在確認予以發現時,可以運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規定,重新確立損害數額來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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