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 :
一、出口報關企業應具備在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局註冊備案,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報檢資格。
二、出口報關所需單證:
1. 出口方就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 24 小時之前,備齊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2. 必備單證:清單、發票、合同、核銷單、報關委託書、船公司裝貨單等單證件各一份。
3. 按海關稅則所規定的各項證件。 ( 如通關單、出口許可證等 )
4. 有出口手冊需提供手冊報關。
三、出口報檢所需單證:
1. 出口方應在報關之日前三天備齊所需單證,向檢驗檢疫局申報。提供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廠檢單 、紙箱包裝單等證件各一份。
2. 出口貨物到美國、澳洲、加拿大、歐盟等外包裝為木製的需做燻蒸或熱處理的,出口方所提供的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如燻蒸產品是木製品,還需提供廠檢單 。
3. 做燻蒸或熱處理的產品,出口方應在報關前兩天,將貨物運抵到指定的堆場或港區進行燻蒸。(燻蒸時間需 24 小時)
四、出口報關正式向海關申報。如出口需繳納稅費的,應及時繳納稅費。
五、海關現場審單結束。貨物單證放行後,貨主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至海關監管區內進行驗放。如需查驗,報關行應及時與海關聯絡,進行貨物查驗,驗完後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鉛封。不需查驗的應及時進行實貨放行,將裝貨單按截關時間 送到港區裝船。
六、待貨物出口,船公司就將出口艙單資料傳送海關,海關接收到資料後報關行待海關資料結關後,及時到海關列印退稅核銷聯。
七、出口方需及時繳納報關報檢費。
出口報關-
一、報關的一般程式
報關一般應經過以下四個環節,即申報、查驗、徵稅與放行。
二、出口貨物的申報時間與期限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准外,應當在裝貨的24小時前向海關申報。至於裝貨24小時前到什麼程度,是3天、5天還是1個月,可由報關人視口岸的倉儲能力自定,海關一般不予過問。
規定出口貨物的報關期限主要是為了留給海關一定的時間,辦理正常的查驗和徵稅等手續,以維護口岸的正常貨運秩序。除了需緊急發運的鮮活、維修和趕船期貨物等特殊情況之外,在裝貨的24小時以內申報的貨物一般暫緩受理。
三、報關地點
根據現行《海關法》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地點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進出境地原則;
2.轉關運輸原則;
3.指定地原則。
四、報關應交驗的主要單證
1.由報關員自行填寫或由自動化報關預錄入人員列印的報關單一式多份,其所需份數根據各部門需要而定,出口退稅時加填一份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
2.出口貨物屬於國家限制出口或配額出口的應提供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檔案;3.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境貨物通關單、合同等;
4.出境貨物通關單(不需出口檢驗的商品可免附)、出口收匯核銷單及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單證。
五、關稅的繳納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時也規定了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和海關准予註冊的報關企業也是法定納稅人。
上述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節假日除外)7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納的,由海關自第8天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徵收欠繳稅款總額的1‰的滯納金。對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的存款內扣款。
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先繳納稅款,然後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30天內向海關書面複議。
出口報關的操作演示:
SIMTRADE系統的報關程式可分為兩個階段:前期階段和進出境階段,下面對這兩個階段的報關操作程式分別進行演示。
前期階段
【操作步驟1】:申領核銷單(注:有關外匯核銷的詳細內容可參閱第13章的相關內容)。在出口商“業務中心”點“外管局”,再點“申領核銷單”,即可從外管局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
【操作步驟2】:再到出口商業務畫面點“檢視單據列表”,選擇“出口收匯核銷單”,並點該出口收匯核銷單對應的編號(本例為STECA000009)準備進行填寫;
【操作步驟3】: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單”,如下圖所示。
填寫完後,點“儲存”、“退出”。
【操作步驟4】:備案。回到“業務中心”點“海關”,再點“備案”,憑填好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口岸備案
【操作步驟5】:送貨。在海關介面點“備案”右邊的“送貨”,將貨物送到海關指定地點;至此,前期報關工作完成
進出境階段
【操作步驟1】:準備報關。回到“業務中心”,點“出口商”,點“新增單據”,選擇“出口貨物報關單”,點“確定”
【操作步驟2】:填完後,點“儲存”、“退出”。
【操作步驟3】:再次回到“業務中心”,點“海關”,點“報關”;選擇報關所需的單據:“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境貨物通關單”(不需出口檢驗的商品可免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點“報關”,即可完成報關。
出口 :
一、出口報關企業應具備在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局註冊備案,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報檢資格。
二、出口報關所需單證:
1. 出口方就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 24 小時之前,備齊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2. 必備單證:清單、發票、合同、核銷單、報關委託書、船公司裝貨單等單證件各一份。
3. 按海關稅則所規定的各項證件。 ( 如通關單、出口許可證等 )
4. 有出口手冊需提供手冊報關。
三、出口報檢所需單證:
1. 出口方應在報關之日前三天備齊所需單證,向檢驗檢疫局申報。提供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廠檢單 、紙箱包裝單等證件各一份。
2. 出口貨物到美國、澳洲、加拿大、歐盟等外包裝為木製的需做燻蒸或熱處理的,出口方所提供的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如燻蒸產品是木製品,還需提供廠檢單 。
3. 做燻蒸或熱處理的產品,出口方應在報關前兩天,將貨物運抵到指定的堆場或港區進行燻蒸。(燻蒸時間需 24 小時)
四、出口報關正式向海關申報。如出口需繳納稅費的,應及時繳納稅費。
五、海關現場審單結束。貨物單證放行後,貨主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至海關監管區內進行驗放。如需查驗,報關行應及時與海關聯絡,進行貨物查驗,驗完後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鉛封。不需查驗的應及時進行實貨放行,將裝貨單按截關時間 送到港區裝船。
六、待貨物出口,船公司就將出口艙單資料傳送海關,海關接收到資料後報關行待海關資料結關後,及時到海關列印退稅核銷聯。
七、出口方需及時繳納報關報檢費。
出口報關-
一、報關的一般程式
報關一般應經過以下四個環節,即申報、查驗、徵稅與放行。
二、出口貨物的申報時間與期限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准外,應當在裝貨的24小時前向海關申報。至於裝貨24小時前到什麼程度,是3天、5天還是1個月,可由報關人視口岸的倉儲能力自定,海關一般不予過問。
規定出口貨物的報關期限主要是為了留給海關一定的時間,辦理正常的查驗和徵稅等手續,以維護口岸的正常貨運秩序。除了需緊急發運的鮮活、維修和趕船期貨物等特殊情況之外,在裝貨的24小時以內申報的貨物一般暫緩受理。
三、報關地點
根據現行《海關法》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地點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進出境地原則;
2.轉關運輸原則;
3.指定地原則。
四、報關應交驗的主要單證
1.由報關員自行填寫或由自動化報關預錄入人員列印的報關單一式多份,其所需份數根據各部門需要而定,出口退稅時加填一份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
2.出口貨物屬於國家限制出口或配額出口的應提供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檔案;3.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境貨物通關單、合同等;
4.出境貨物通關單(不需出口檢驗的商品可免附)、出口收匯核銷單及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單證。
五、關稅的繳納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時也規定了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和海關准予註冊的報關企業也是法定納稅人。
上述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節假日除外)7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納的,由海關自第8天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徵收欠繳稅款總額的1‰的滯納金。對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的存款內扣款。
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先繳納稅款,然後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30天內向海關書面複議。
出口報關的操作演示:
SIMTRADE系統的報關程式可分為兩個階段:前期階段和進出境階段,下面對這兩個階段的報關操作程式分別進行演示。
前期階段
【操作步驟1】:申領核銷單(注:有關外匯核銷的詳細內容可參閱第13章的相關內容)。在出口商“業務中心”點“外管局”,再點“申領核銷單”,即可從外管局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
【操作步驟2】:再到出口商業務畫面點“檢視單據列表”,選擇“出口收匯核銷單”,並點該出口收匯核銷單對應的編號(本例為STECA000009)準備進行填寫;
【操作步驟3】: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單”,如下圖所示。
填寫完後,點“儲存”、“退出”。
【操作步驟4】:備案。回到“業務中心”點“海關”,再點“備案”,憑填好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口岸備案
【操作步驟5】:送貨。在海關介面點“備案”右邊的“送貨”,將貨物送到海關指定地點;至此,前期報關工作完成
進出境階段
【操作步驟1】:準備報關。回到“業務中心”,點“出口商”,點“新增單據”,選擇“出口貨物報關單”,點“確定”
【操作步驟2】:填完後,點“儲存”、“退出”。
【操作步驟3】:再次回到“業務中心”,點“海關”,點“報關”;選擇報關所需的單據:“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境貨物通關單”(不需出口檢驗的商品可免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點“報關”,即可完成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