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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78464004207

    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式合法,即成立。但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a、隨時解除,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一般適用於適用期內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或者有嚴重違紀、違法的情況。 b、須預告的解除。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培訓或者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上述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須依法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並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c、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部分勞動者。確需裁員的,應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a、預告解除:勞動者無須說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30天預先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但如勞動者應遵守保密義務,避免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b、無須預告的解除: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和侵權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勞動者有權要求賠償,並提請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適用與下列情形之一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用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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