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
2 # 鄉村微視界之鄉村漫記
第一,外嫁女本人的承包地被徵收的,其徵地補償款直接劃撥到孃家的戶頭上,不存在不分配這一部分徵地補償款的問題。第二,若外嫁女本身無承包地,僅是戶口在孃家,能否參與孃家所在集體組織徵地的集體收益分配,更高層面無明確規定且各地規定不一,總的原則上是按村民自治的規定由大家共同確定的分配方案而定。
也正因如此,各地均按村民自治的規定執行,只要是嚴格按村民自治的規定由大家表決同意透過的方案,當地政策和國土部門也會批准和支援。
在隨時有可能進行徵地的區域,比如城市規劃、園區規劃區等,當地村民往往老早就按村民自治的規定製定了外嫁女是否參與徵地集體收益的問題,以外嫁女的丈夫及其子女落戶後是否參與徵地集體收益問題,以保證既有戶口又有土地的原住村民的利益。下面,就透過案例簡要說說相關情況。
一、僅有戶口而無地的,不參與徵地集體收益分配的不光是無地的外嫁女,在同一方案中往往還包括只有戶口無地的其他人員。
只有戶口而土地的人員,在農村比較多,1998年後出生的,嫁入本村的,外嫁後戶口未遷走而本身就無地的。對於這些人員在徵地時是否參與徵地的集體收益分配,因更高層面無明確規定,不少地方出臺的指導意見也語焉不詳,籠統一句按村民自治的規定由大家共同擬定、表決透過的分配方案而定。於是就極有可能出現大家透過的方案中就將僅有戶口無土地的人員排除在外。筆者所在地的一個社,就是透過的這一種分配方式,簡而言之是有地的人才有參與分配的資格。當然也有對這種有戶口無地的人員在參與分配時作打折處理的,有五折的,也有八折,也主要是看大家定的方案。
二、一些地方人們都不願遷出戶口,還希望儘可能多的人落戶,徵地集體收益的蛋糕只有那麼大,事先按村民自治的規定形成規矩也是迫不得已。
想想為什麼隨時有可能進行徵地的區域,人們都不願遷出戶口,外嫁女也想讓丈夫、子女落戶到孃家,其他村民看在眼裡自然會想方設法保住自己的應得利益,而《村民自治法》就是當前唯一的工具。
筆者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園區規劃區的村社,大部分都是按一辦法在實施,早的已實施了10年以上,意思就是允許你不遷戶口,也允許你將丈夫和子女的戶口也落戶到這裡區域,但你要承諾同意不參與徵地時的集體收益分配。
其實,對於無土地的人員,允許你不遷出戶口,允許你落戶,最關鍵的是給了你享受拆遷住房安置的機會,這才是最可觀的收入,也犯不著來分徵地時集體的那點散水銀子。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路)
-
3 # 徵拆劉可心律師
民間一直流傳著“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代表著女兒出嫁後,是不能常常回孃家,更不能長時間居住,這些似乎都應證著嫁出去的女兒和這個家沒有太多的關聯,然而這些老話是死的,人是活的,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不斷開放,人們已經不再受老規矩的約束。
過去的年代,為了分配更多的土地,嫁出去的姑娘,戶口也會隨之遷走,包括現如今,有的人已遷走,而有的人家還是在原籍。
隨著經濟的需要,很多農村都加入到拆遷行列,那麼很多外嫁的姑娘難免會有一些擔心,自己已經外嫁,還能不能享受孃家的徵收補償呢?
拆遷來臨遇到外嫁女的情況,很多地區的村集體直接告知外嫁女不享有補償,拒絕理由是,戶口已經不在本集體,已經不屬於本集體成員,自然也就不享受本集體的任何權益。
因為百姓不懂法,不瞭解徵拆程式,所以對於這種回答不知道符不符合法律規定,外嫁女的情況在現實中多種多樣,情況比較複雜,而村集體也不能一概而論將所有的外嫁女都視為無補償的物件。
外嫁女是否享有補償,需視情況而定
我們拆遷律師根據辦案中遇到的不同情況的外嫁女,簡單總結了相關問題以供參考,這些情況都會決定是否有補償的因素。
1、確定安置補償方案時,外嫁女的戶口是否還在本集體。
2、外嫁女在其他村集體是否享受了集體成員待遇。
3、確定安置補償方案時,外嫁女是否繼續在本集體生活等。
4、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籍所在的集體以土地為生。
5、外嫁女是否繼續履行集體內的村民義務的。
這些情況都是決定外嫁女是否有補償的直接因素,村集體更不能以外嫁、戶口等作為藉口,不考慮實際情況,就一概而論不給予外嫁女補償。
而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有規定,保護了外嫁女的權益,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然而不管是在土地承包還是徵收當中,因為戶口在兩者中的重要性,讓很多家庭、外嫁女認為,戶口在哪,就在哪享有該集體的承包權、享有補償權。
在目前大力發展農村的背景下,農村的土地價值也在不斷攀升,越來越多的農村加入到徵收當中,如果我們恰巧屬於外嫁女,本應該享受徵收補償,又被集體拒絕的,那麼我們建議應當及時諮詢拆遷律師,說明情況,瞭解是否享有補償。
回覆列表
您好,“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大不中留”……我們經常聽到類似的說法。這種觀點讓年輕人聽起來似乎有些彆扭,好像女兒結婚出嫁了就與家人沒有關係了,既不能與家人往來,家裡的事也指望不上。隨著生活方式轉變,也許這一說法已經不能代表主流情況。可是,在中國農村地區,這些傳統觀念依舊左右著人們的生活。例如很多地區都經過村民會議討論,在分配徵地補償款上設定了門檻。外嫁女們就被這樣的村規民約拒之門外,不能獲得徵地補償。村民自治事務就能完全說了算嗎?外嫁女真的無權分配徵地補償款麼?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法律賦予了基層農村村民自治各項事務的許可權。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民主自治並不意味著完全公平,只要村民約定就剝奪外嫁女分配徵地補償的權利。這樣的“多數人正義”對外嫁女們來說顯失公平。
【“外嫁女”徵地補償問題的4大考量點】
外嫁女能否獲得徵地補償,法律中仍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我們需要透過以下幾方面對具體個案中的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而不能簡單地下結論說外嫁女是有補償還是沒有補償:
第一,外嫁女是否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戶籍。中國目前仍實行戶籍管理制度。近年來戶籍改革逐步推進,各地推出了不少戶籍登記便利政策。但是,在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問題上,仍然習慣以戶籍為原則。外嫁女能否獲分徵地補償款,很多地區的首要考慮因素,即外嫁女是否仍為本村戶籍人口。如果外嫁女的戶籍仍在本村,就自然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則上應當獲得徵地補償分配。
第二,外嫁女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是否存在密切地生產、生活關係。既然要綜合各方面因素考慮,僅憑戶口說話顯然不夠。有一種聲音認為,外嫁女除了戶口保留在嫁出地未遷出,還應考慮其是否以本村為主要生活地,或者說是否以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為基本生活來源。這一觀點也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外嫁女不住在本村,不再依靠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徵地補償就應優先分配予那些真正從事農耕的人。同時有一點也不可忽視,外出務工的大潮下,一些地區的農村居民已經不再以傳統農耕收入作為生活保障。這也說明,在判斷外嫁女問題時,我們應當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個案情況給出專門的解決辦法。
第三,外嫁女是否享受嫁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如果外嫁女婚後常住嫁入地,以嫁入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則不應再獲分嫁出地徵地補償款。此類情況的外嫁女,一般已經在嫁入地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例如在當地參加基層選舉、獲分當地的徵地補償等。有這種情況的外嫁女,已經與嫁入地存在密切地生產生活關係,嫁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然不願再向其分配徵地補償款。
第四,外嫁女是否已經解除婚姻關係。生活總有變數,外嫁女與對方離婚或是不幸喪偶也是實踐中難免遇到的問題。外嫁女解除婚姻關係後回到嫁出地生活,將戶籍遷回本村或是戶籍一直未遷出。此類情況也應當給予分配徵地補償。畢竟此時的外嫁女又以嫁出地為常住地,必將與嫁出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產生密切地生產、生活關係。
上述視角均有不同的判斷標準。縱觀實踐案例,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對此問題絕對不會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去裁判。外嫁女是否能獲分徵地補償,無論從哪種角度去考慮,都不應單純以戶籍或是婚姻狀況為標準。標準過於單一就會忽略外嫁女在生活中面臨的複雜情況,還可能無意間縮小了徵地補償物件的範圍。(作者:謝天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