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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廖彩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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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阿冰
不是應不應該幫“壞人”說話的問題,這裡律師幫“壞人”辯護分三種情況:
一、
法庭上不管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有多麼明確,都有被辯護的權利,而大多數明知必死的罪犯,比如杭州保姆縱火案的莫煥晶,即便她被輿論被所有人認定必死無疑,毫無爭議,但是她都有被辯護的權利。
即便她自己不花錢找律師辯護,法院也會給她安排一個律師辯護,這就是法律的程式。
二、
既然是商業行為,那麼也不乏有錢人犯了罪,想要開脫罪名,花高價錢找來無良律師顛倒是非的嫌疑。
這樣的律師不是不存在,當利益大於200%時,人類是任何事都可以做出來的。
三、
輿論不應該作為引導判刑的因素,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判定,也很有必要安排律師為“壞人”說話,不是說刻意為“壞人”說話,而是法律允許合理的懷疑。
合理的懷疑為律師排除任何可能性,最終確定一個人的犯罪事實,這就是法律的嚴謹性。
所以,不管是電視裡還是現實中,都會安排律師為“壞人”辯護,這是嚴謹的也是必要的,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也絕不冤枉任何一個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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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9隨便
筆者曾經做過10年律師,在其中摸爬滾打,也算有點心得體會。
最值得感慨的一點,當你是一個律師的時候,你的身邊永遠不缺少朋友,因為你很容易交到朋友,其他人也願意和你交朋友。
但請注意,這裡的“朋友”,絕對需要加上雙引號。
律師,民警,醫生,教師,這四種職業的人,都有很多人願意與你交朋友的,然而,後兩種人還好,對於前面的兩種人,就比較尷尬。
別人與你交朋友,表面上可以與你稱兄道弟,但在內心裡,卻未必把你當個好人。
這很尷尬!
在很多人眼裡,律師是幫壞人說話的,律師是誰給錢就給誰辦事的,律師是騙了甲方騙乙方的,律師是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的……如此等等。
第一,律師為什麼要幫“壞人”說話?
我們先不談什麼高尚的理由。
首先設想一個場景,如果你是一個律師,當有一個窮兇極惡的罪犯,罪大惡極,對方家屬卻想請你去為其辯護,你答不答應?
當然答應啊。
哪怕你在心裡同樣厭惡這個罪犯,然而,你是律師,你的工作就是做這種事,有了案件你不接,全世界沒人會出錢養活你!
這個道理就好像開飯店的,一個壞人花錢來你的飯店裡吃飯,難道你還能不允許嗎?
沒有這個道理啊!
開飯店的需要賺錢養活自己,律師同樣需要。
所以現實生活中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一個律師你越有名氣,“壞人”越喜歡你,你為壞人說話的可能性越大。
第二,你認為律師應當有道德嗎?
當然應當有。
但肯定地告訴你,律師的道德,指的是律師的職業道德,與普通人口中的道德,並不完全等同,那是一種基於行業內的道德規範。
這裡舉個簡單例子。
律師為一個殺人犯辯護,他能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對殺人犯的厭惡情緒嗎?
不能!
哪怕律師對這個殺人犯再痛恨,他也不能做出對殺人犯不利的行為,他所做的一切,必須圍繞一種目的,就是讓殺人犯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
即,在普通人眼中的,律師在為壞人說話。
但我們必須這樣理解,律師在法庭上的行為,與他的個人私德無關,他為一個殺人犯說話,並不代表他本人和殺人犯是一路人。
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不能混淆!
第三,律師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權利。
律師,在古代叫作訟師,古代的訟師名聲並不好聽,但筆者認為,在如今的現代社會中,哪怕律師有時候必須幫壞人說話,卻依然是維護正義的一方。
(1)哪怕是罪犯,也必須有人替他說話,保證他得到應有懲罰,而不是被胡亂定罪。
(2)律師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冤假錯案。
(3)任何絕對的權力,帶來的都是不公平,假如沒有人幫助罪犯說話,最終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絕對權力的犧牲品。
很多人有這樣的觀念,認為在案件中,律師實際的作用有限。
這是事實,筆者不願意說假話,在很多的案件中,律師所能起到的作用,並沒有想象中那樣大,但我們應當這樣想,假如律師沒有了,就更沒有公平!
結束語:只要你是一名律師,你就不可避免需要“幫壞人說話”,但這沒有應當不應當,那就是一種工作,無關好與不好。 -
4 # Maxwellsequationsss
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是刑法的聖經
我只想用大家能看懂的話談談刑法的哲學和法理學:
一、你又不是上帝,你怎麼知道他是罪犯?
二、剝奪自由和生命是誰賦予的權力?
三、當你犯罪時,沒有辯護會讓你很絕望。
四、辯護就是對抗,除非你想被定罪莫須有。
你又不是上帝,你怎麼知道他是罪犯法律,很嚴重的一個問題就是滯後性,社會發展無時無刻,法律想要追求穩定性,必須放棄時刻更新。
法律,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法律站在上帝視角上來看你發生的事情。沒有一個人知道你做了什麼,除非你自己。法律用證據來證明你幹過這件事,這就是法律的推定過程,但法律不是上帝,因為證據可以造假,邏輯可能有謬誤。
你憑什麼判一個人有罪,你又沒有站在現場,你也沒有看到,難道我們就主觀上認定一個人犯罪了?你說有證據證明罪犯就是他,那我想要說一個經典的案例,辛普森殺妻案,裡面的警察把血液帶進了現場,普通人推理就知道有可能警察做假。
“人類可以憑藉怎麼樣的權力來殺死自己的同類呢?”人類有權利嗎?人類不能縱觀整個事件,我們所謂的權力,不過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法律賦予了殺死他人的權力嗎?還是說剝奪對方自由的權力?但在這裡,我只想談,你不是上帝,有證據不一定有真相,但沒有辯護就一定不會靠近真相!
我們憑什麼隨意剝奪自由和生命?接著上一個觀點,我想說說社會憑什麼有這個權力!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和《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中提出,人類在以前其實不是群居生活,而是單個人的生活,因為人類一開始僅僅是採摘果實,後來石器時代可以進行狩獵,發現大物種無法一個人狩獵,一個部族就此誕生。
但是,但是,但是!我們人類的部族誕生是由於我們人類自願加入這個部族,用一個詞語叫做“契約”,我們自願訂立契約,因此我們願意交出部分權利來加入這個部族,比如自由行動的權利,我們需要服從管理。但是,誰又願意交出自己的生命的權利?讓一個部族,一個公權力來殺死自己,為什麼不直接退出這個契約呢?公權力到底是一個怎麼樣的洪荒巨獸,能剝奪一個人人平等的契約,說到底,公權力機關不也是由人構成的嗎?
其實說到底,人類一出生便是不平等的,矮小的人受壯碩的人的庇佑,便構成了之後的奴隸制社會。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隸。
公權力擁有如此的枷鎖的能力,將人們困住,圈住,當你不得不加入這個組織的時候,就不再是契約了,因為這個契約就是法律,而法律一旦失去了力量,一切就都宣告終結了,因此公權力必須要消滅一切打破法律力量的人,公權力被賦予了消滅加入“契約”的人的權力。
你犯罪了,沒有辯護你會很絕望雖然你犯罪了,你可能不是故意的,但你也有可能是故意的!這都無關緊要,因為你殺死了一個人,不是因為你消滅了對方的生命權利,因為叢林法則不就要求弱肉強食嗎?雖然我承認生命權利是至高無上的,說點兒現實的,是因為你不承認了法律的權威。人民永遠是幸福的,但是人民卻不能夠永遠看得出幸福是什麼!辯護就是這樣,這是一件幸福的事兒!
當你失去了辯護,你在法庭上根本說不上話,因為你是被審判的人,人民也都知道你的存在威脅了他們的生存的權利,你作為一個契約裡的人,對他們來說是危險的,但是你發不了聲,因為大家都不信任你了。你現在是不自由的,因為真正的自由是你不想什麼就不做什麼,但你現在不得不去死。
但是此時,你的辯護人出現了,他在為你說話,因為他是公正的化身,人們都相信他,他也是契約裡的一個人,他在幫你對抗指控你犯罪的人,因為指控你犯罪的人只想花費最少的精力殺死你,僅此而已,因為對於社會本身,是要生存的。你現在有了一絲光明,因此請繼續往下看吧!
辯護就是對抗,除非你想要莫須有辯護人在幫你對抗法庭,因為法官大人和指控你犯罪的人是天生的一派,他們是公權力的代表,你只能默默接受“神的旨意”,說你已經不適合生活在社會上了。
立法的力量就應該總是傾向於維持平等,因為事物的力量總是傾向於摧毀平等的。
原始的事物總是這樣,你現在是弱的一方,但我們人類擁有文明啊,因此我們必須要立法。
刑事訴訟法應運而生,這是一部追求平衡的法,是程式的正義拯救了你的生命,因為公權力實在太強大了,你只有握著這一把強有力的武器,這把武器我們叫它“開天闢地劍”,因為它是無中生有的,它是用來調節事物的不平衡的。
因此就誕生了現代社會法院(審判方)、檢察院(指控方)、律師(辯方)的三角結構,這一切都是為了你啊,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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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墮天之翼
我不是律師,也不認識律師,我只能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談談心目中的律師。我所希望的律師,應該是運用合法的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內,保障他辯護的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採取各種方法,鑽空子耍手段,強詞奪理,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我舉兩個例子,我朋友是個刑警,跟我講過幾個事情。
第一個,在辦理某案件時,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律師讓這個嫌疑人不要把事情全部交代,抓小放大能推就推別人身上。這些是後來嫌疑人交代的,他們會面的時候律師用一些手段和隱語跟他說的,具體不介紹了。但是犯罪嫌疑人最後還是全招了。律師怎麼辦呢?他仔仔細細的翻閱了問話材料後,終於找到了突破口——審訊時間超出法律規定的幾十秒,由此反告刑警隊刑訊逼供。最後導致這犯人雖然還是判了,但明顯低於正常的量刑。
如果這個還算是刑警隊的鍋的話,下面這個就惡劣了。第二個,是我這個朋友親身經歷的事情。某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來找我朋友瞭解情況,言語中總感覺不對勁,一個勁的談我朋友家庭不好想不想賺更多錢之類的。臨走的時候“不小心”把一個塑膠袋丟在了沙發旁邊的空隙裡。朋友下班打掃衛生時發現了,開啟一看裡面有兩萬塊錢。我朋友就打電話給這個律師,這個律師就說什麼人已經坐火車去上海了短時間回不來,回來耽誤的時間都能賺兩萬塊不止,又說自己從小就嚮往警察這錢就當刑警隊贊助費了什麼的,最後乾脆拉黑了我朋友。啥意思大家都懂。我朋友是個非常正派的人,直接發簡訊,說將把這事通報律師事務所和相關機構,這律師才悻悻然回來拿走了錢。我朋友想起來一陣後怕,如果不是打掃衛生髮現這個事,後面指不定會怎麼樣。
第三個,是我在A站文章區看的文章。大意是說up主大伯常年根本不管up主爺爺的死活,一次面沒見過,一分錢都沒有出過,是up主父親養老送醫到最後送終的。up主爺爺死前留下遺囑,把遺產全部給up主父親。up主大伯知道了就要分遺產,up主父親平時對大伯不滿,自然不會同意。雙方打起了官司。up主大伯請的律師各種歪招用盡怪論頻出,比如先是指責up主一家虐待老人,但up主一家用十幾萬元的治療費和病例,以及居委會街道的證明堵了口。接著又說長兄如父,那麼大伯就相當於up主父親的父親,up主一家應當給“父親”盡孝,這點法官直接予以駁斥。最後律師又說,up主大伯他是個醫生,從醫生的角度看up主的爺爺這個病是不能去看的,必須靜養,去看病等於謀殺。法官直接說你是律師,不要說這種奇談怪論,否則將直接趕出法庭。然後這律師才停。
如果律師是這樣的,那律師這個職業被噴是真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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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餅大遮不住爺的臉
有些錢是不能賺的。
在刑事案件中,律師為被告人辯護,這無可厚非。因為一個人不管再怎麼壞,做了再多的壞事,泯滅人性,但他畢竟是一個人,只要是一個人就應該享受到做人的基本權利,在訴訟中叫保障其基本的訴訟權利,比如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最後陳述的權利等等。這些權利的賦予不是為了表彰他,不是為了袒護他。而是作為一個法治社會應有的素質,保障他作為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利。律師為“壞人”辯護也是為了能讓“壞人”在訴訟過程中獲得法律規定的一些最基本的保障權利,除此以外還有一些法律規定作為被告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比如雖然是“壞人”但他犯罪以後有自首情節,有立功情節,有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情節,那麼法庭就應該充分考慮這些情節,不應該認為他是十惡不赦的壞人就不管不顧,律師應該在這些前提下正確的讓“壞人”的權利得到保障。
但我們也看到,好多律師顯然逾越這種界限。不僅僅是在影視劇中,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存在這種情況的。有些律師仰仗著自己的法律功底,在法庭上專門找漏洞,找被害人的漏洞來替“壞人”推脫罪責。有些律師提到這是他們的職業本性所致,我不這樣認為,特別是你作為律師,受“壞人”委託以後,肯定獲知更多的事情內幕,在這種情況下,你還不顧法律與道德的約束,為“壞人”推脫他們應付的責任,這顯然不是用所謂的職業道德就能解釋的。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權力,這是你應自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心。當法律和良心牴觸之時,良心是最高的行動原則,而不是法律。 -
7 # 火城逐月者
當你成為罪犯的時候你就知道了。你本來只是想打打人,結果運氣不好幾下把人打死了,然後檢察院控訴你故意殺人。而你只是故意傷人致人死亡。如果你不懂得自辯,最後法院認為檢察院是對的,判你一個故意殺人罪,你說你冤不冤。故意殺人優先考慮死刑,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優先考慮10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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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瘋狂的小白biu
律師在法庭為委託人辯護恰恰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同時也是為了減少冤家錯案。犯人在被判刑之前,都只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從於歡案就可以看出律師的重要性,於歡有罪嗎?肯定有啊,殺人罪,而且證據確鑿,按照法律理應判無期或者死刑,可是在律師的辯解和廣大網友的支援下,法庭改判有期徒刑5年。
人的思想容易被輿論所左右,相比於參與其中的律師,人們對於案件理解非常容易被媒體或者是他人的轉述而失去應有的判斷。於歡案只是其中一個比較出名的案件,而中國這麼大,我不相信只有這麼一個例子。縱觀中國近些年的,冤家錯案不在少數,雖然國家也對被誤判之人做出補償,但是這些冤家錯案卻讓很多人不禁對法律的正確性,公正性提出質疑。
雖然有時候看電視劇也對犯人因為律師原因而減刑或者是判無罪而咬牙切齒,但不得不說,現實中,律師的作用不可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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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曉說箴言
請大家理性的看待問題。律師也只是一種職業。也要賺錢養家餬口。律師透過幫人辯護來賺錢。所以就會出現了幫好人或者壞人辯護的情況。沒有任何法律法規限制律師不為什麼樣的人辯護。這是律師的自由。畢竟只是工作性質和賺錢途徑的不同。而且每個人的道德準則也不同。即使沒有人為壞人辯護。因為人權的問題。法院也會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的。而好人和壞人的定義也是相對的道德的觀念。誰定義的好人壞人?好人和壞人的區分?社會定義了好人壞人嗎?沒有絕對的好人和絕對的壞人。需要律師辯護之人也只是犯法之人。犯法之人也未必都是壞人。好人就不會犯法嗎?凡事不可一概而論。也不能用道德來綁架秩序。即使大奸大惡之人也享有人權。享有為自己開脫的權利。證據說明問題。律師來辯護。用證據來證明。有法院來宣判。現代文明社會。有法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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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網柔情
律師只要沒有違反自己職業道德和良知,那麼,替“壞人”辯護無可厚非。“壞人”也有自己的“合法”權利。
“推出去就斬”,那是原始的野蠻社會,法治社會里,“壞人”雖然“壞事做絕”,但其應當享有的權利要給他,比如申請回避的權利、控告的權利、陳述的權利、上訴的權利、自行辯解及獲得辯護的權利等等。給“壞人”充分的權利,那麼,最後的判決才是公正的。
“壞人”也會做“好事”。稱其為“壞人”,其實裡面摻雜了個人主觀上的好惡,但“壞人”也不能就一棒子打死,“壞人”可以自首、可以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可以退贓退賠等等,這些“好事”反映了他認罪悔罪的態度,而這些從輕情節都需要律師以其專業和經驗向法庭提出,這不是“助紂為虐”,這是維護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律師辯護,一定要守住良知和底線。依據事實、證據、法律,依法辯護,沒有問題,但千萬不要突破底線,比如,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等,那樣,可就觸犯了刑律,把自己淪為“階下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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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立獨行的z
法.律代表統.治,律師和法.律是同一層面的,所以律師只代表.法.律,它和法.律一樣,不代表公.平,也不代表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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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愛國是人之根本
舉個極端一點的栗子,都知道殺人犯法,但是人被殺死了,假如不是罪大惡極,而是個意外,而且犯罪分子也確實後悔懺悔,這個時候判處犯罪分子死刑的時候,犯罪分子可能家裡人就不會出錢去賠償,這個時候律師可以協調中間的關係,既讓死者家裡可以得到一筆賠償,也稍微減輕一點犯罪人的罪行,死刑變死緩,看他2年的表現,最後決定他的處罰也是不錯的選擇……
還有就是律師是尋找真相的人民群眾,什麼事情都去靠政府法官去找,確實也大量的浪費了政府的時間跟精力……
律師負責找到證據,並協調中間關係,最終決定權還在法官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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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不僅僅電視劇,其實現實中也是如此。
比較被大家熟知的,李天一案的律師,最近的杭州保姆案律師。
不少人會氣憤,為什麼這種輿論眼裡十惡不赦的壞人,居然都有人辯護。
那麼筆者希望大家先思考一個問題,
輿論能夠認定一個人有罪嗎,給一個人判刑嗎?
當然不能,即使對方非常明顯已經犯法,比如當場發現他殺了人,但是定罪,還需要看他的主觀目的,具體情節,造成的後果。
為什麼需要看這些,通俗來說就是,給予他最應該給的後果,儘可能的給予罪犯改過的機會。
而減少一個人罪行,從來不都是僅僅嚴懲判個死刑就可以徹底嚴禁。
不然為什麼都知道殺人犯法,都知道人販子犯罪,為什麼依然有人殺人,依然有人拐賣人販子。
可能分析背後的原因,也值得探究。愚昧無知,欠缺法律常識,家庭的陰影,教育缺失?
比如人販子背後的重男輕女,婚嫁觀念,為什麼那麼多人要去買婦女,要去買孩子?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要求:任何人在其權利和義務處於受判定狀態或者受到刑事指控時,有權享有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現如今,有沒有被冤枉的罪犯?
另外,為什麼說任何人都有獲取辯護的權利,因為不排除因為種種原因。
有人是被冤枉的。比如我們所熟悉的陳滿案,聶樹斌案。
如果沒有律師推動,他們可能面臨的就是直接被審判後,最終一直含冤入獄。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律師提供辯護,法官居中裁判,最終形成三角的結構,若沒有檢察官去追究責任,壞人就得不到審判。沒有法官的居中裁判,就不可能給予最應有的公正對待。
而沒有律師的幫助,在巨大的國家機器前,大家都容易是螻蟻,審判容易陷入獨斷。
律師的首要責任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是正義和善良的化身很多人以為律師代表正義和善良。
但是律師僅僅只是一個職業而已,作為一個負責的律師,首要責任是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而不是去追求案件真相,追求正義。
追求正義這是政府機關的責任,真不是律師,這是很多人一個誤解。
類似醫生搶救病人,他的目的就是救治病人,它不會因為對方是罪犯就說你直接死去吧。
因為我們不是審判者,我們沒有這個權利去判定一個人的生死,這僅僅只是責任而已。
就像著名的日劇《勝者即是正義》中,古美門那句話。這句話也送給很多人。
裡面還有句話:
別太自戀,我們不是神,只是區區的律師,不可能知道真相的。法庭上的公正本身是和真實就是有差距的。
明顯是有差距的,律師就是儘可能保證程式上的公正,實體的公正,儘可能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最後,想說,作為人類,都擁有複雜的情感,這些情感都不見的正確而客觀公正,因此才有了法律, 代替我們來做判決,它可以不帶任何人的情感的,只根據法律和證據來判斷,這才是法治國家寶貴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