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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劉利萍、徐慶全攜帶一男嬰去往山東販賣途經陽泉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根據本案拐賣兒童的數量,結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喜娥、劉利萍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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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小民不市井丶

    應該一個凌遲一個安樂死,但是要讓這狗母女自己選,一個選了安樂死,另一個就要凌遲,而且安樂死的要看著凌遲的死了再死,這種精神上的折磨,才對的起被拐兒童的一家人,不過這現代社會也是不可能的,就是說出來解解氣

  • 2 # 鄧玉權6

    有些小孩被販賣了人體器官,有些小孩被整殘廢了乞討或偷竊,想想這些被拐孩子的命運,我認為人販子被槍斃一百次都不為過!

  • 3 # Wanderer尋找未來

    一、如何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物件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

    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秘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為。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拐賣婦女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

    6、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7、將婦女賣往境外的。

    以上是關於“如何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如何量刑”的介紹,我們瞭解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構成以及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有理由懷疑見到的婦女兒童是被拐賣的,要積極報案,配合公安機關的執法工作,使得犯罪分子繩之於法。一旦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要積極投案自首,也可以求助於律師,積極行使自己的辯護權,不要一錯再錯。

    也有人建議拐賣婦女兒童的最低10年起量刑,我認為這是好的建議,從重處罰也許可以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雖然全社會都在呼籲大家提高警惕,謹防此類問題發生,奈何利益面前總有人鋌而走險,這將是一個長期的問題。

    從根本利益關係來說,提高全民素質教育,經濟利益更大的獲得或可解決更大程度的減少。只有社會共同關注努力,讓更多的人認識到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家庭的危害性,雖不能消除,至少會往好的方向走!

  • 4 # 公司法江湖

    謝邀,對於這對母女被判處死刑我認為也是理所應當,其拐賣兒童的數量眾多,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此前我曾說過拐賣兒童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性絕不亞於故意殺人罪,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故意殺害他人並導致他人死亡的,時間至少可以讓受害人家屬生活迴歸平靜,但是拐賣兒童導致他人家庭破裂的傷痕卻永遠難以磨滅,甚至有人至今仍然在苦苦尋找自己的孩子,所以從犯罪危害結果來看拐賣兒童的危害性我認為遠大於故意殺人!

    該案判處死刑符合法律規定:

    2015年開始,山西籍被告人王喜娥、劉利萍母女二人及一些家庭成員為謀取非法利益,透過各種途徑收買數量眾多的嬰兒,並透過山東籍被告人王傳賓、李秀山、徐慶全等人將嬰兒送往山東進行販賣。山東籍被告人徐慶全、燕少付、陳廣州明知是販賣的兒童,仍自己收買或者幫助親屬收買用於收養。 2017年6月27日,劉利萍、徐慶全攜帶一男嬰去往山東販賣途經陽泉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結合本案事實來看,相信被告人母女其拐賣的兒童數量已經遠不止三人以上,其從事販賣兒童的行為之2015年至今,已有4年的時間,在此期間其拐賣兒童的數量相信遠超你我的想象!

    據此該案當中法院認定被告人母女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情節惡劣處以死刑,符合法律規定,也彌補了多少失去孩子家屬的心情,對於這樣的犯罪分子,咎由自取!

  • 5 # 夢溪情感屋

    非常贊同。

    這種行為造成的後果是毀了別人全家一生的幸福。

    判死刑,才不會有人鋌而走險做這個。

  • 6 # 青蔥爆炒小海臀

    我把你家的孩子偷走~然後賣給別人~你半輩子找不到~你說是不是因為我~毀了你和孩子的一生~你有多大得耐效能忍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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