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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苟且偷安的人

    正常有效的行文應當遵循以下普遍適用的基本規則: 這條規則仍屬第一條規則的引申。同級政府與政府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上級部門與下級政府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軍事機關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黨委部門、軍事機關部門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之間,就某些互相有關的業務,經過會商一致後可以聯合行文。

    聯合行文,既可聯合向上行文,也可聯合向下行文。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單位不宜過多。 為了使公文按正常的渠道運轉,按規範的程式辦理,機關都設有專司公文處理的文秘機構或配備專人處理公文。公文的正常流程應該是:“收”由文秘機構統一簽收,拆封,清點分類,登記,擬辦,分辦,催辦;“發”由文秘機構統一核稿,分送領導籤批,然後再回到文秘機構登記編號,繕印,校對,用印,分發,分發前,要經過複核或第一讀者認真閱讀無誤後,才可照單分發。這樣,無論是公文收進或發出,都經過專司公文處理工作的一個口子把關,就能保證公文在機關有秩序地運轉,規範辦理,提高機關辦事效率,保證公文質量。

    行文規則中還要說明的是黨的領導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向同級政府及部門或下級政府機關行文;而政府機關不得向黨的組織行文作指示、交任務。

    經批准的報刊上全文釋出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應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可不再發文。發文機關可印製少量文字,供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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