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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國家有規定,房產繼承不強制作公證,但房管中心為什麼不給辦理呢?繼承人(年紀74歲)手裡有父母的自書遺囑,父母的死亡證明和銷戶證明,有哥哥(已去世)和姐姐(已去世)兩人簽字(同意放棄繼承)的協議,哥哥的家人和姐姐的家人都沒有異議。為什麼中心的人說:要繼承人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的死亡證明?還要去做遺囑公證?既然有自書遺囑指名的一個繼承人,那就說明其他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該房產,那為何不能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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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胡勇6901

    遺囑的形式有自書、代書、口頭、公證等多種,公證遺囑是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種,也就是對同一遺產處置,有其他形式的遺囑也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但是遺囑作為立遺囑人的個人意思表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法,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不是必須公證的。

  • 2 # 阮國盛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自書遺囑是指立遺囑人親筆字書寫,在落款處簽字,寫日期,保險的話還可以印上自己的手印的遺囑。

    一般情況下,只要這種遺囑的內容合法,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也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的形式合法,也只是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這樣的遺囑就是合法有效的,不是必須進行公證。

    公證遺囑是去公證處辦理的遺囑,這樣的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公證遺囑一經訂立,一般不得隨意變更,如果想變更公證遺囑,需要再次去公證處重新辦理,其他形式的遺囑是不能變更公證遺囑內容的。所以公證遺囑的效力比較高。

    因此有時候辦理一些房產過戶或者繼承手續,相關管理部門更加會認可公證遺囑。只要不是為了辦理這些手續而必須要出示公證遺囑的情況下,立遺囑人訂立自書遺囑就可以達到處分自己財產的目的了,不必非得要去公證。

  • 3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自書遺囑是法律規定五種遺囑形式之一,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自書遺囑就有效,不是必須要去公證。

    但法律同時也規定,公證遺囑在五種法定遺囑形式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即如果其他形式的遺囑,如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內容不符,以公證遺囑為準。

    自書遺囑有哪些形式呢?

    ①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部內容。最好保留一份遺囑人不同時期(中年、老年、尤其生病期間筆跡會有出入)親筆簽字大家公認的檔案。在實際操作中,對遺囑人是否為親筆書寫提出的疑問較多,這樣的準備避免日後因筆跡問題引發的糾紛。

    ②須由遺囑人親筆簽名。簽名須為被繼承人身份證上的姓名。

    注意事項:

    自書遺囑,如果條件允許,建議自書人將自書過程錄音錄影,以備日後有糾紛時作為證據使用。

  • 4 # 行者無疆1

    我本人在公證處工作多年,對遺囑繼承方面比較瞭解。針對你在辦理遺囑繼承中遇到的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一,我要給你講一下遺囑的法律概念。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比如說採取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這裡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這個實質要件是:

    首先,遺囑作為一項法律行為,立遺囑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設立遺囑的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做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中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

    其次,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這是指當事人立遺囑時沒有受到任何脅迫,欺騙。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再次,所立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中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

    最後,立遺囑人處分的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並且遺囑不得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第二,我將一下遺囑的形式。根據中國現行的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有五種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凡是符合法定要件的上述五種遺囑,都是有效的。

    第三,我將一下上述五種形式遺囑的效力大小。上述五種遺囑,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也就是說,當事人立有數份遺囑,並且其中一份為公證遺囑時,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第四,如果當事人前後立有數份遺囑,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如果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

    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過去,不動產登記中心一直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或許有公證的遺囑才能辦理。現在,國家已經在不動產登記中取消了強制公證的要求。但是不動產登記部門,為了規避風險,依然要求辦理公證。

    你們手中的自書遺囑,只有符合法律的生效要件,依然是有效的。如果不動產部門不給你們辦理過戶,你們也可以去法院就遺囑的有效性進行確認,順便分割遺產。

  • 5 # 東友律師團

    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遺囑人應親筆簽名,並註明立遺囑時的年、月、日。實踐以下表述的自書遺囑在產生爭議時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如寫有 “我走了以後”、“我離開以後”的自書遺囑,不能指向是 “去世後”的;如僅將房屋的使用權遺贈給指定的繼承人,未明確所有權歸屬的。所以自書遺囑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可執行,如果自書遺囑的內容模糊,且出現歧義,該自書遺囑可能無效。

    以上是自書遺囑應該注意的幾點,然而符合以上幾點的自書遺囑並不一定有效,還需滿足立遺囑的基本條件:

    1、立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遺囑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能力。同時《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舉個例子,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使遺囑人後來有了相應的行為能力,遺囑無效;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使遺囑人後來沒有了行為能力,遺囑有效。

    2、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人立遺囑時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財產。遺囑中處分他人財產的,相關遺囑部分無效。這種情情形多見於夫妻一方在立遺囑時可能會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所以在立遺囑前需要明確,財產是屬於一方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3、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表示。如果遺囑人是在受到脅迫、欺騙時所立的遺囑,遺囑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社會公德的,否則無效。

    舉個例子,丈夫去世前將遺產贈與同居的“小三”,這部分遺囑內容無效。

  • 6 # 魏紫濤律師

    感謝您對北京得眾法律的關注,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首先,國家已經取消了遺囑公證的強制要求,但是公證處為了規避因繼承導致分割財產帶來的風險,還是要求公證遺囑。但是您也可以選擇用訴訟程式,確認遺囑的有效性,用來繼承遺產。

    其次,公證遺囑還是很必要的,可以提前規避風險和糾紛:

    1.確認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確認被繼承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是有權處分。

    3.確認遺囑內容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4.確認自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

    6.確認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數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

  • 7 # 一紙家書

    1. 先說您提的問題。結論是:完全不需要。自書遺囑本身就是合法形式之一,自書遺囑只要是有效的,跟做不做公證沒有關係。那麼,過戶時為什麼提出說要對自書遺囑做公證?原因很簡單,房管部門對遺囑有效性判斷不了。但是他們的提法是錯誤的,不是遺囑公證。一會兒解釋。

    2. 再說說您的描述。描述中有三個個關鍵點:

    (1)繼承不需要強制公證。只能說政策的初心好,沒法實施。只有在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沒有爭議情況下才具有實施性,否則,房管部門對遺囑有效性不具備判斷能力,肯定不可能冒風險。這就是他們提出要您做遺囑公證的動因。

    (2)看的出您還是做了不少功課,辦理所需要的材料準備的挺齊全。但是,遺囑繼承裡面,確實少了一個步驟,就是做繼承權公證。這個還得要去公證處,按照遺囑,大家沒有爭議的情況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繼承權公證。沒有這個手續,您很難辦理繼承和過戶。

    (3)要爺爺奶奶死亡證明。這是一個特別奇葩教條但是又不得不有的要求,希望下一步繼承法修訂能有新的說法吧,現在,呵呵,無解。很多人辦理繼承都卡這了。為什麼?因為他們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要麼證明去世,如果在世就得同意放棄或者繼承。有些地方公證處比較開放,爺爺奶奶85歲以上的可以不用開具死亡證明。開不出來怎麼辦?有些上不了檯面的辦法,例如,提供墓碑圖片,設計個無爭議訴訟讓法院判爺爺奶奶去世,等等,不展開說。

  • 8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根據《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因此具有以下條件遺囑變成立有效,第一,具有完全的認識能力和意識能力,且意志自由,沒有受到強迫,欺騙;第二,遺囑內容是遺囑人親自親筆書寫,不是列印,影印,他人代寫;第三具有簽名,且註明年月日。此遺囑即可成立生效,不必進行公證。

  • 9 # 菩提新客

    法律承認自書遺囑合法有效。相關權力機構因為缺乏擔當,不認可自書遺囑。公證處公證書就成了頂包人的同時成了利潤點。這就是國情,不服還不行。

  • 10 # 杜銖寶

    不用做公證。只要自書遺囑符合法定要件即可,況且現在《民法典》沒有規定自書遺囑必須要做公證,其他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權利證明都可以不要的。如房管中心要你去公證,你可以向房管中心的主管部門反映或投訴,透過合法途徑求得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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