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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gguuz3813

    監理在安全事故中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監理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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