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併、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的規定,下列型別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併、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稽核註冊資本金和註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變更。
(1)企業吸收合併,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登出登記並提出資質證登出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
(2)企業新設合併,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併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登出登記並提出資質證登出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3)企業合併(吸收合併及新設合併),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登出登記的,在提出資質登出申請後,合併後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有效期內完成工商登出登記的,可按規定換髮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4)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於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5)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准,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6)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登出外商投資批准證後,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後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
在重組、合併、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註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併、分立,企業申請辦理資質的,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定。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併、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的規定,下列型別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併、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稽核註冊資本金和註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變更。
(1)企業吸收合併,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登出登記並提出資質證登出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
(2)企業新設合併,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併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登出登記並提出資質證登出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3)企業合併(吸收合併及新設合併),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登出登記的,在提出資質登出申請後,合併後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有效期內完成工商登出登記的,可按規定換髮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4)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於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5)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准,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6)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登出外商投資批准證後,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後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
在重組、合併、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註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併、分立,企業申請辦理資質的,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