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裝作業索具的懸掛角度不得小於45度
安全操作有:
1司機必須按所駕駛塔式起重機的起重效能進行作業。起吊重物必須遵守本規程30.1.7條規定執行。
2機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運轉中發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必須立即停機修復,嚴禁帶病作業和在運轉中進行維修保養。
3司機必須在佩有指揮訊號袖標的人員指揮下嚴格按照指揮訊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應發出音響訊號,對指揮訊號辨不清時不得盲目操作。對指揮錯誤有權拒絕執行或主動採取防範或相應緊急措施。
4起重量、起升高度、變幅等安全裝置顯示或接近臨界警報值時,司機必須嚴密注視,嚴禁強行操作。
5操作時司機不得閒談、吸菸、看書、報和做其他與操作無關事情。不得擅離操作崗位。
6當吊鉤滑輪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時應用低速起升。
7嚴禁重物自由下落,當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點時,必須採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時,可用制動
8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時,高度限位器調整為:吊鉤滑輪組與對應的最低零件的距離不得小於1m,直撞式不得小於1.5m。6.2.9嚴禁用吊鉤直接懸掛重物。
9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點開始,推到第一擋,然後逐級加擋,每擋停1~2s,直至最高擋。當需要傳動裝置在運動中改變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拉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後再逆向操作,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對慢就位擋有操作時間限制的塔式起重機,必須按規定時間使用,不得無限制使用慢就位擋。
10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時,重物應高於其所跨越障礙物高度至少100mm。6.2.12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時,應提前減速停車。
11起吊重物時,不得提升懸掛不穩的重物,嚴禁在提升的物體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異形構件時必須用鋼絲繩捆綁牢固,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約50cm停住,確定制動、物料綁紮和吊索具,確認無誤後方可指揮起升。6.2.14起重機在夜間工作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12起重機在停機、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懸吊在空中。6.2.16操作室內,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6.2.17起重機嚴禁乘運或提升人員。起落重物時,重物下方嚴禁站人。
13起重機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應遵守本規程表30.1.6的規定。
14兩機之間任何部位的安全距離,最小不得低於5m。6.2.20遇有下列情況時,應暫停吊裝作業:
1.遇有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和施工作業面有六級(含六級)以上的強風影響安全施工時。
2.起重機發生漏電現象。
3.鋼絲繩嚴重磨損,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報廢標準見附錄a)。4.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顯示不準確。
6.2.21司機必須經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嚴禁手攜工具物品。6.2.22嚴禁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或便溺。
15冬季在塔機操作室取暖時,應採取防觸電和火災的措施。
16凡有電梯的塔式起重機,必須遵守電梯的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嚴禁超載和違反操作程式。
17多機作業時,應避免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在回轉半徑內重疊作業。特殊情況,需要重疊作業時,必須保證臂杆的垂直安全距離和起吊物料時相互之間的安全距離,並有可靠安全技術措施經主管技術領導批准後方可施工。
18動臂式起重機在重物吊離地面後起重、迴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嚴禁帶載變幅。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不得變幅。
起重吊裝作業索具的懸掛角度不得小於45度
安全操作有:
1司機必須按所駕駛塔式起重機的起重效能進行作業。起吊重物必須遵守本規程30.1.7條規定執行。
2機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運轉中發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必須立即停機修復,嚴禁帶病作業和在運轉中進行維修保養。
3司機必須在佩有指揮訊號袖標的人員指揮下嚴格按照指揮訊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應發出音響訊號,對指揮訊號辨不清時不得盲目操作。對指揮錯誤有權拒絕執行或主動採取防範或相應緊急措施。
4起重量、起升高度、變幅等安全裝置顯示或接近臨界警報值時,司機必須嚴密注視,嚴禁強行操作。
5操作時司機不得閒談、吸菸、看書、報和做其他與操作無關事情。不得擅離操作崗位。
6當吊鉤滑輪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時應用低速起升。
7嚴禁重物自由下落,當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點時,必須採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時,可用制動
8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時,高度限位器調整為:吊鉤滑輪組與對應的最低零件的距離不得小於1m,直撞式不得小於1.5m。6.2.9嚴禁用吊鉤直接懸掛重物。
9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點開始,推到第一擋,然後逐級加擋,每擋停1~2s,直至最高擋。當需要傳動裝置在運動中改變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拉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後再逆向操作,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對慢就位擋有操作時間限制的塔式起重機,必須按規定時間使用,不得無限制使用慢就位擋。
10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時,重物應高於其所跨越障礙物高度至少100mm。6.2.12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時,應提前減速停車。
11起吊重物時,不得提升懸掛不穩的重物,嚴禁在提升的物體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異形構件時必須用鋼絲繩捆綁牢固,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約50cm停住,確定制動、物料綁紮和吊索具,確認無誤後方可指揮起升。6.2.14起重機在夜間工作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12起重機在停機、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懸吊在空中。6.2.16操作室內,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6.2.17起重機嚴禁乘運或提升人員。起落重物時,重物下方嚴禁站人。
13起重機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應遵守本規程表30.1.6的規定。
14兩機之間任何部位的安全距離,最小不得低於5m。6.2.20遇有下列情況時,應暫停吊裝作業:
1.遇有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和施工作業面有六級(含六級)以上的強風影響安全施工時。
2.起重機發生漏電現象。
3.鋼絲繩嚴重磨損,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報廢標準見附錄a)。4.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顯示不準確。
6.2.21司機必須經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嚴禁手攜工具物品。6.2.22嚴禁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或便溺。
15冬季在塔機操作室取暖時,應採取防觸電和火災的措施。
16凡有電梯的塔式起重機,必須遵守電梯的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嚴禁超載和違反操作程式。
17多機作業時,應避免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在回轉半徑內重疊作業。特殊情況,需要重疊作業時,必須保證臂杆的垂直安全距離和起吊物料時相互之間的安全距離,並有可靠安全技術措施經主管技術領導批准後方可施工。
18動臂式起重機在重物吊離地面後起重、迴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嚴禁帶載變幅。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不得變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