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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972824677773

    觀點一:該醫療機構從無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資質的醫療機構購進醫療器械,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26條,應依據該條例第42條作出相應處罰。

    觀點二:該醫療機構購進的醫療器械有一類和三類,應該區別對待。對於一類醫療器械,因《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未規定生產經營一類醫療器械要取得許可證,對於購進的一類醫療器械不適用《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42條,應不予處罰。而對於購進的三類醫療器械,則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應依據該條例第42條作出相應處罰。

    觀點:《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26條的法律本義是,規定醫療機構必須從有合法資質的企業購進醫療器械。一類醫療器械經營雖然不需要取得許可證,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該醫療機構從未經過備案的其他醫療機構購進一類醫療器械,應該屬於從無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購進醫療器械,應當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42條作出相應處罰。所以本人贊同第一種觀點。不過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綜合考慮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相關法律條款連結《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24條: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26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者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的醫療器械,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42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使用無產品註冊證書、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或者從無《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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