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進擊的地產人
-
2 # 多年的擱淺
您說入職不久,協議沒有簽署,一般都是1個月沒有簽署勞動合同。
來分析下,首先工作就是工作,沒有什麼情面,為何?如果你試用期被發現能力不行,用人單位給你情面嗎?
單位看中你的能力,資源,你看中單位的福利薪資,發展空間,企業文化。。。
你覺得不合適,那就及時止損,好過後期彼此合作不愉快在離職好。也是對這個工作崗位的負責。
朋友給您的建議是。工作不要加情面,感情,就看合適與否,是否每個月按時發工資,是否有發展等等。
-
3 # 青鋒習習
傷情面是難免的,但是如果確實覺得不合適,晚走不如早走,對大家都好。
1、從勞動法的角度,在試用期間,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一週提出,也就是說如果你覺得不適合,想要辭職,向公司正式提出就好了,一般情況下,因為你入職時間不長,都會讓你當天或者第二天離開的。
2、合同協議雖然還沒有籤,但是如果已經報到了,已經是事實的勞動關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在入職一個月內必須要籤,也就是說在入職的第一個月內,隨時都可以籤,那麼有什麼有些企業不是入職第一天籤呢?因為有些人入職沒幾天就走掉了,合同簽了也是廢紙,還浪費了大家的工作,所以現在很多企業都是入職半個月後才籤勞動合同,因為如果已經做了半個月了,一般相對穩定下來了。
3、不傷情面是不太可能的,企業招聘一個人是不容易的,時間成本不說,本來一個崗位已經招聘到位,無論用人部門還是HR都鬆了一口氣,結果幾天不到,你又說要走,無論理由是不合適還是有其他什麼想法,他們肯定都會有看法的,特別是用人部門,可能會說HR:“你們”怎麼不把好關,不想來就不要讓他進來,進來了又說要走,我們多被動啊。”HR就更別說了,夾心餅乾,兩頭難做人,所以要做到不傷情面是不太可能的,除非他們本來就覺得你不合適。
4、既然覺得自己確實不適合這個工作,那麼還是要儘早提出來,別想著不好意思提再拖一拖,等再過一兩個月實在憋不住再提出來,那時候公司損失更大,誠懇一點跟HR解釋下,我想大家還是能理解的。
回覆列表
害,職場有啥情面不情面的,除非工作是熟人推薦過來的。
如果是這樣的話,想個好點的理由吧,去醫院發現自己身體需要調養一段時間、父母這邊有其他工作推薦、女朋友不同意來上班等等之類的,情理之內都可以談談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