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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應該是自匯票到期日起10天。匯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不是一個概念。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不同,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但是不管是銀行承兌匯票,還是商業承兌匯票,其提示付款期都是匯票到期日起10天。承兌人在異地的,持票人可以提前3天去銀行辦理委託收款手續。例如:一張出票日期為1月1日的商業承兌匯票,假如付款期限為6個月,那麼此匯票的到期日應該為6月1日,提示付款期應該為6月1日至10日,假如承兌人在異地,持票人可以在5月29日去銀行辦理委託收款手續,這樣異地承兌人收到委託收款憑證時,正好在提示付款期內。《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八條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透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託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透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是匯票到期後10天。比如匯票6月1日為到期日,那麼此匯票的提示付款期就是6月1日至6月10日。異地匯票,可以提前3天辦理委託收款手續,就是持票人可以在5月29日去自己的開戶辦理委託收款手續,這樣承兌銀行收到此匯票後,正好在6月1日至6月10日內的提示付款期內。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並經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付款人承兌以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經購貨人承兌的稱“商業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的稱“銀行承兌匯票”。擴充套件資料: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在於,承兌人不同,決定了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信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信用。銀行承兌匯票一般由銀行簽發並承兌,而商業承兌匯票可以不透過銀行簽發並背書轉讓,但在信用等級和流通性上低於銀行承兌匯票,在銀行辦理貼現的難度較銀行承兌匯票高。由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是在銀行結算業務基礎上發展的、是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的銀行信用活動,是銀行信用對商業信用的發展和補充。因此,對於建立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於增強銀行服務功能,擴大商業銀行的信用活動範圍,對於促進賣方企業的商品銷售,降低買方企業的經營成本,都具有積極的作用。銀行承兌匯票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商業信用的不足,防止因企業拖欠貨款而形成“三角債”,有利於促進商品流通,加速社會資金的迴圈和週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