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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諸葛不孔明

    根據《票據法》第17條的規定,匯票的票據權利時效是從出票日或者到期日開始計算2年。

    因此,如果持銀行承兌匯票從到期日開始計算,超過了2年,那麼由此帶來的直接法律後果就是喪失票據權利。例如,承兌匯票的到期日為2012年1月1日,如果一直到2014年1月1日,持票人都不曾向付款人要求付款,那麼從2014年1月2日開始,持票人就不再享有票據權利。

    既然不再享有票據權利,那麼自然不能請求承兌人付款。這時候就出現了持票人受損,承兌人得利,顯然有失公平。為了維護彼此之間的公平,票據法特別規定,雖然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因為2年時效的經過喪失了票據權利,但是持票人依然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要求承兌人或出票人返還所得利益。這裡的民事權利,法律上稱為: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所以,當持有的票據超過了2年的時效,那麼持票人就只能透過行使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了。

    一、向誰主張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

    根據《票據法》第18條,可以向承兌人主張,也可以向出票人主張。具體是起訴出票人還是起訴承兌人,就要根據票款在誰手中。如果出票人已經將票款支付給了承兌人,那麼就起訴承兌人,否則可以起訴出票人。當然搞不清楚到底在誰手中,就將承兌人和出票人一起作為被告起訴。

    不過通常而言,不論是不是有人要求承兌銀行付款,銀行都會根據其與出票人簽署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要求出票人將票款支付給銀行。因此,此類案件通常都只需起訴承兌銀行。

    二、行使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方式。

    1、可以直接要求承兌人或者出票人返還。但是通常而言,這種方式都會遭到拒絕,拒絕的理由是票據已經過期作廢,故而不能付款。

    2、可以向法院起訴承兌人或者出票人要求法院判決返還。這個方式是最為有效的,也是最能維護持票人合法權益的方式。但前提是,持票人在取得票據是善意取得且支付了合理對價,在過期之前,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根據本律師代理案件的已往經驗、法院的通常判法,只要滿足這個前提,那麼起訴基本上都可以勝訴,而且起訴的物件通常都是銀行,只要勝訴就可以確保能夠獲得票款。

    三、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也是有期限的。

    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期限也是3年,如上面的例子,如果你到了2017年1月1日才發現自己手中的票據過期。那麼很抱歉,你不僅喪失了票據權利,也喪失了民事權利。票據就徹底的稱為廢紙一張。

    總結,及時行使權利是法律對權利主體的一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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