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檢查有:(1)每臺起重機必須在明顯的地方掛上額定起重量的標牌。(2)工作中,橋架上不許有人或用吊鉤運送人。(3)無操作證和酒後都不許駕駛起重機。(4)操作中必須精神集中、不許談話、吸菸或做無關的事情。(5)車上要清潔乾淨;不許亂放裝置、工具、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險品。(6)起重機不允許超荷使用。(7)下列情況不許起吊:捆綁不牢;機件超負荷;訊號不明;斜拉;埋或凍在地裡的物件;被吊物件上有人;沒有安全保護措施的易燃品、易爆器和危險品;過滿的液體物品;鋼絲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升降機構有故障。(8)起重機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執行時,吊鉤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須離地面2m以上。如果越過障礙物時,須超過障礙物0.5m高。(9)對吊運小於額定起重量50%的物件,允許兩個機構同時動作;吊大於額定起重量50%的物件,則只可以一個機構動作。(10)具有主、副鉤的橋式起重機,不要同時上升或下降主、副鉤(特殊例外)。(11)不許在被吊起的物件上施焊或錘擊及在物件下面工作(有支撐時可以)。(12)必須在停電後,並在電門上掛有停電作業的標誌時,方可做檢查或進行維修工作。如必須帶電作業時,須有安全措施保護,並設有專人照管。(13)不許隨便從車上往下亂扔東西。(14)限位開關和聯鎖保護裝置,要經常檢查。(15)不允許用碰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的辦法。(16)升降制動器存在問題時,不允許升降重物。(17)被吊物件不許在人或裝置上空執行。(18)對起重機某部進行焊接時,要專門設定地線,不準利用機身做地線。(19)吊鉤處於下極限位置時,捲筒上必須保留有兩圈以上的安全繩圈。(20)起重機不允許互相碰撞,更不允許利用一臺起重機去推動另一臺起重機進行工作。
安全檢查有:(1)每臺起重機必須在明顯的地方掛上額定起重量的標牌。(2)工作中,橋架上不許有人或用吊鉤運送人。(3)無操作證和酒後都不許駕駛起重機。(4)操作中必須精神集中、不許談話、吸菸或做無關的事情。(5)車上要清潔乾淨;不許亂放裝置、工具、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險品。(6)起重機不允許超荷使用。(7)下列情況不許起吊:捆綁不牢;機件超負荷;訊號不明;斜拉;埋或凍在地裡的物件;被吊物件上有人;沒有安全保護措施的易燃品、易爆器和危險品;過滿的液體物品;鋼絲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升降機構有故障。(8)起重機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執行時,吊鉤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須離地面2m以上。如果越過障礙物時,須超過障礙物0.5m高。(9)對吊運小於額定起重量50%的物件,允許兩個機構同時動作;吊大於額定起重量50%的物件,則只可以一個機構動作。(10)具有主、副鉤的橋式起重機,不要同時上升或下降主、副鉤(特殊例外)。(11)不許在被吊起的物件上施焊或錘擊及在物件下面工作(有支撐時可以)。(12)必須在停電後,並在電門上掛有停電作業的標誌時,方可做檢查或進行維修工作。如必須帶電作業時,須有安全措施保護,並設有專人照管。(13)不許隨便從車上往下亂扔東西。(14)限位開關和聯鎖保護裝置,要經常檢查。(15)不允許用碰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的辦法。(16)升降制動器存在問題時,不允許升降重物。(17)被吊物件不許在人或裝置上空執行。(18)對起重機某部進行焊接時,要專門設定地線,不準利用機身做地線。(19)吊鉤處於下極限位置時,捲筒上必須保留有兩圈以上的安全繩圈。(20)起重機不允許互相碰撞,更不允許利用一臺起重機去推動另一臺起重機進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