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贓
(1)定義:六贓指《唐律》規定的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潔奉公,嚴懲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貪贓枉法的行為。在量刑上對於官吏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的行為,唐律中均規定了較常人犯財產罪更重的刑罰。
(2)分類:六贓具體包括以下罪名:
一是“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唐律》職制篇規定,凡官吏受財枉法,贓滿15匹處絞。
二是“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未枉法裁判行為。《唐律》職制篇規定,即使不枉法,贓滿30匹也處僅次於死刑的加役流。
三是“受所監臨”,指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範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唐律》職制篇規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處接受禮物,主動索取或強要財物的,加重處罰。監臨主守官盜取自己所監臨財物或被監臨人財物的,比竊盜加二等處罰,贓滿30匹者即絞。甚至規定,不得向被監臨人借用財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屬人員或利用職權經商牟利;否則依情節分別處以笞杖或徒刑。唐律還規定,官吏應約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監臨人的財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減等治罪。如監守自盜的比一般盜罪加等處罰,贓滿30匹者即絞。
四是“強盜”,指以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唐律》賊盜篇規定強盔罪處罰更嚴,雖不得財也要處徒刑2年。持兇器得財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傷人者絞,殺人者斬。
五是“竊盜”,指以隱蔽的手段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唐律》賊盜篇對一般竊盜罪也嚴格規定,不得財者笞五十,得財者至五十匹處加役流刑。
六是“坐贓”,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唐律》雜律篇規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財物的即構成“坐贓,同時禁止監臨主守官在轄區內役使百姓,借貸財物,違者以坐贓論處。
(3)影響:六贓的分類與按贓值定罪的原則為後世所繼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贓圖》的配附。
六贓
(1)定義:六贓指《唐律》規定的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潔奉公,嚴懲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貪贓枉法的行為。在量刑上對於官吏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的行為,唐律中均規定了較常人犯財產罪更重的刑罰。
(2)分類:六贓具體包括以下罪名:
一是“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唐律》職制篇規定,凡官吏受財枉法,贓滿15匹處絞。
二是“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未枉法裁判行為。《唐律》職制篇規定,即使不枉法,贓滿30匹也處僅次於死刑的加役流。
三是“受所監臨”,指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範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唐律》職制篇規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處接受禮物,主動索取或強要財物的,加重處罰。監臨主守官盜取自己所監臨財物或被監臨人財物的,比竊盜加二等處罰,贓滿30匹者即絞。甚至規定,不得向被監臨人借用財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屬人員或利用職權經商牟利;否則依情節分別處以笞杖或徒刑。唐律還規定,官吏應約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監臨人的財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減等治罪。如監守自盜的比一般盜罪加等處罰,贓滿30匹者即絞。
四是“強盜”,指以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唐律》賊盜篇規定強盔罪處罰更嚴,雖不得財也要處徒刑2年。持兇器得財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傷人者絞,殺人者斬。
五是“竊盜”,指以隱蔽的手段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唐律》賊盜篇對一般竊盜罪也嚴格規定,不得財者笞五十,得財者至五十匹處加役流刑。
六是“坐贓”,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唐律》雜律篇規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財物的即構成“坐贓,同時禁止監臨主守官在轄區內役使百姓,借貸財物,違者以坐贓論處。
(3)影響:六贓的分類與按贓值定罪的原則為後世所繼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贓圖》的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