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築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2. 高層建築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不應佈置高度大於5m、進深大於4m的裙房,且在此範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樓梯間的出口。
3. 防火間距:多層——多層6m_;多層——高層9m;高層——高層13m。注:相鄰兩高層建築,較低一座的屋面和側牆不開窗時,防火間距可為4m;兩座建築相鄰較高的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 消防車道:
(1) 高層建築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築的兩個長邊設定消防車道。當高層建築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定穿過高層建築的消防車道(穿過高層建築的消防車道,其淨寬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00m)。 高層建築應設有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80m。
(2) 高層建築的內院或天井,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有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3)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00m。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築外牆宜大於5.00m,消防車道上空4.00m以下範圍內不應有障礙物。
(4) 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於15m×l5m。大型消防車的回車場不宜小於18m×l8m。
5. 高層建築內應採用防火牆等劃分防火分割槽(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定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每個防火分割槽允許最大建築面積,不應超過表1的規定。
6. 高層建築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割槽,其允許最大建築面積之和不應超過上表的規定。
7. 高層建築中庭防火分割槽面積應按上、下連通層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割槽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房間與中庭迴廊相通的門、窗,應設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
(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於
3.h
(3) 中庭每層迴廊應設有自動噴淋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於兩個。可以利用相鄰防火分割槽的防火牆的開口作為一個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割槽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9. 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當水平距離小於2.0m時,應設定固定乙級防火門、窗。
10. 防火牆位於內轉角處時,內轉角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當相鄰一側裝有固定乙級防火門、窗時,距離可不限。
11. 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並在關閉後應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12. 防火門不應跨越變形縫。
13. 採用防火捲簾代替防火牆時,其防火捲簾應符合防火牆的耐火極限並在防火捲簾兩側設定自動噴淋,其噴頭間距60㎡,或人數>50人,必須設2個以上安全出口;大房間最遠一點到房間門的直線距離應15m(高層建築剪刀梯出口的距離>5m),1.4m,緊靠門口1.4m內不應設踏步。
20. 疏散樓梯扶手高>1.05m,欄杆間距<110mm,踏步上設斜坡邊,以便調整欄杆間距。疏散樓梯不能用扇步。
21. 每個火分割槽內應設一臺消防電梯(可與客、貨梯兼用),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不應小於6.0㎡,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面積不應小於10.0㎡;
(2) 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牆,在底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4) 消防電梯間前室,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防火捲簾;
(6)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井底下部或旁邊設容量不小於2.00m3的水池。
22. 開敞樓梯、封閉樓梯、防煙樓梯的概念;自然排煙、機械排煙、正壓送風、排煙井。
23. 電纜井、管道井等每隔2~3層加以分隔,其檢修門為丙級防火門。
24. 燃油、燃氣的鍋爐、變壓器室等宜設定在高層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當上述裝置必須佈置在高層建築或其裙房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採用無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當必須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2) 鍋爐房、變壓器室,應佈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並應設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定寬度不小於1.00h不燃燒體的防火挑簷。
(3) 變壓器下面應設有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定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4) 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
25. 柴油發電機房可佈置在高層建築、裙房的首層或地下一層。柴油發電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 柴油發電機房內的儲油間應採用防火牆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定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
26.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築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採受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7.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400㎡。一個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必須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幕布和窗簾應採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
28. 窗間牆、窗檻牆的填充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當其外牆面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牆內填充材料可採用難燃燒材料。
29. 無窗間牆和窗檻牆的玻璃幕牆,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高度不低於0.80m的不燃燒實體裙牆。
30. 玻璃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嚴密填實。
1. 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築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2. 高層建築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不應佈置高度大於5m、進深大於4m的裙房,且在此範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樓梯間的出口。
3. 防火間距:多層——多層6m_;多層——高層9m;高層——高層13m。注:相鄰兩高層建築,較低一座的屋面和側牆不開窗時,防火間距可為4m;兩座建築相鄰較高的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 消防車道:
(1) 高層建築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築的兩個長邊設定消防車道。當高層建築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定穿過高層建築的消防車道(穿過高層建築的消防車道,其淨寬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00m)。 高層建築應設有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80m。
(2) 高層建築的內院或天井,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有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3)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00m。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築外牆宜大於5.00m,消防車道上空4.00m以下範圍內不應有障礙物。
(4) 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於15m×l5m。大型消防車的回車場不宜小於18m×l8m。
5. 高層建築內應採用防火牆等劃分防火分割槽(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定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每個防火分割槽允許最大建築面積,不應超過表1的規定。
6. 高層建築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割槽,其允許最大建築面積之和不應超過上表的規定。
7. 高層建築中庭防火分割槽面積應按上、下連通層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割槽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房間與中庭迴廊相通的門、窗,應設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
(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於
3.h
的防火捲簾分隔;(3) 中庭每層迴廊應設有自動噴淋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於兩個。可以利用相鄰防火分割槽的防火牆的開口作為一個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割槽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9. 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當水平距離小於2.0m時,應設定固定乙級防火門、窗。
10. 防火牆位於內轉角處時,內轉角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當相鄰一側裝有固定乙級防火門、窗時,距離可不限。
11. 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並在關閉後應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12. 防火門不應跨越變形縫。
13. 採用防火捲簾代替防火牆時,其防火捲簾應符合防火牆的耐火極限並在防火捲簾兩側設定自動噴淋,其噴頭間距60㎡,或人數>50人,必須設2個以上安全出口;大房間最遠一點到房間門的直線距離應15m(高層建築剪刀梯出口的距離>5m),1.4m,緊靠門口1.4m內不應設踏步。
20. 疏散樓梯扶手高>1.05m,欄杆間距<110mm,踏步上設斜坡邊,以便調整欄杆間距。疏散樓梯不能用扇步。
21. 每個火分割槽內應設一臺消防電梯(可與客、貨梯兼用),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不應小於6.0㎡,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面積不應小於10.0㎡;
(2) 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牆,在底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4) 消防電梯間前室,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防火捲簾;
(6)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井底下部或旁邊設容量不小於2.00m3的水池。
22. 開敞樓梯、封閉樓梯、防煙樓梯的概念;自然排煙、機械排煙、正壓送風、排煙井。
23. 電纜井、管道井等每隔2~3層加以分隔,其檢修門為丙級防火門。
24. 燃油、燃氣的鍋爐、變壓器室等宜設定在高層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當上述裝置必須佈置在高層建築或其裙房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採用無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當必須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2) 鍋爐房、變壓器室,應佈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並應設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定寬度不小於1.00h不燃燒體的防火挑簷。
(3) 變壓器下面應設有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定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4) 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
25. 柴油發電機房可佈置在高層建築、裙房的首層或地下一層。柴油發電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 柴油發電機房內的儲油間應採用防火牆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定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
26.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築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採受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7.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400㎡。一個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必須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幕布和窗簾應採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
28. 窗間牆、窗檻牆的填充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當其外牆面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牆內填充材料可採用難燃燒材料。
29. 無窗間牆和窗檻牆的玻璃幕牆,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高度不低於0.80m的不燃燒實體裙牆。
30. 玻璃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嚴密填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