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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聰哥說法

    我從事法律工作多年,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民法典施行之前,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民法典施行以後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下面我把保證責任給大家講清楚。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以借錢為例,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起訴或仲裁併強制執行,擔保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還錢。連帶保證的擔保人沒有什麼權利,壓到頭上全是義務。債權人既可以找債務人還款,也可以找擔保人還款,也就是說債主發現債務人落魄了,甚至可以不去找借款人,直接起訴讓有錢的保證人償還全部借款,償還以後保證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償。

    張三找李四借錢20萬,王五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張三拿了錢,紮紮實實創業失敗,或者花天酒地揮霍,總之,最後沒錢了。王五簽完字以後就回家繼續經營自己的事業,壓根就不記得有這回事。兩年後,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隨後收到法院傳票,告知李四把他給告了。如果李四告張三和王五兩個人,法院會判張三和王五連帶償還20萬,此時法院查詢張三卡里沒有錢,王五卡里面有30萬,直接扣劃20萬還給李四。王五可以向張三追償,追不回來就只能自認倒黴。

    如果張三找李四借錢,王五提供一般保證擔保,張三起訴李四還款,李四沒錢可還,或者出現前現四種情形,王五的下場和連帶保證一模一樣。

    許多小夥伴可能嚇出了一身冷汗,迫不及待地問什麼情況下是一般保證,什麼情況下是連帶保證。現行法律和新民法典規定不太一樣。現行的擔保法第19條規定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連帶擔保算。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686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一般擔保算。也就是說,2021年1 月1日以前給人提供擔保,如果在借條上寫擔保人XXX,就推定是連帶責任擔保,寫如XXX到期不能償還,我願意代為償還XX元,此為一般保證。民法典實施以後,在借條上寫擔保人XXX推定為一般擔保,如果要提供連帶擔保,就必須明確寫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這句話,就是一般擔保。

  • 2 # 蘇蘇cake

    這個問題應該參照最新司法解釋關於民法典適用時效問題,原則上法不溯及既往,民法典也是如此,如果擔保發生在法典生效前,那麼原則上還是適用以前的規定,即是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擔保方式的推定為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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