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專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7. 驗收監測
7.3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專案汙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執行效果,取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汙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執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7.3.1 對有明顯生產週期、汙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專案,對汙染物的取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週期,每個週期3~5次(不應少於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7.3.2 對無明顯生產週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專案,廢氣取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採3個平行樣,廢水取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4次,廠界噪聲測試一般不少於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取樣和測試一般不少於6次(堆場取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於6個);
7.3.3 對汙染物確實穩定排放的建設專案,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取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於3個平行樣,廢水取樣和測試頻次不少於2天,每天3次;
7.3.4 對汙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專案,必須適當增加的取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汙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7.3.5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採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於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7.3.6 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於3天、取樣時間按GB3095-1996資料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噪聲測試一般不少於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準執行;
7.3.7 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並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7.3.8 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取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建設專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7. 驗收監測
7.3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專案汙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執行效果,取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汙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執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7.3.1 對有明顯生產週期、汙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專案,對汙染物的取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週期,每個週期3~5次(不應少於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7.3.2 對無明顯生產週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專案,廢氣取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採3個平行樣,廢水取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4次,廠界噪聲測試一般不少於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取樣和測試一般不少於6次(堆場取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於6個);
7.3.3 對汙染物確實穩定排放的建設專案,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取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於3個平行樣,廢水取樣和測試頻次不少於2天,每天3次;
7.3.4 對汙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專案,必須適當增加的取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汙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7.3.5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採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於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7.3.6 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於3天、取樣時間按GB3095-1996資料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噪聲測試一般不少於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準執行;
7.3.7 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並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7.3.8 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取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