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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堂)承包,甲方將食堂承包給乙方,有合同(協議),甲方和乙方未辦理餐飲許可,如何確認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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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食品安全許可證制度認定的根據為《食品安全法》《行政許可法》

    《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許可證制度的範圍,包括從事食品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問題是怎樣判斷餐飲服務,例如,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單位食堂(集中用餐的食堂)是否屬於餐飲服務?此設問涉及到了中國某省因疫情期間單位為職工免費提供工作餐,被罰款5萬元的合法性。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單位食堂(集中用餐的食堂)有專門的規定,即,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並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根據當然解釋,單位食堂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應當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擔管理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是法律,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事實上是對餐飲服務的限制,即,集中用餐的單位不對外承包經營不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就本設問而言,可以分為兩種情形,其一,發包方原來就是餐飲業,將餐飲業發包給他人;其二,發包方是集中用餐單位,將食堂發包給他人承包。可以肯定認為,第二種情形違法責任主體為承包人,但是,發包人存在督促責任的缺少,當發生食品安全責任事故後,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其法律根據為,《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8條第2款。

    就上述第1種情形而言,發包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作者給出的答案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其法律根據為,《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由此得出結論,發包方即便原來就是餐飲業,發包方也僅能轉讓、出租場所,而不能轉讓食品安全許可證。▶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 2 # 14885143955

    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主體認定以憲法,法律,法規。你違反了就構成了違法行為,你的行為在別人眼裡看來是錯的,但是沒有違反憲法與法律法規,就沒有違法。有違法行為就得負違法責任。根據違法的性質,情節嚴重與不嚴重承擔法律責任,如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民事案件的侵權責任及行政案件的侵權責任與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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