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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431940377364

    如果核實屬於惡意拖欠不還,超過三個月的屬於信用卡詐騙,需要負刑事責任,是會坐牢的;但如果核實不屬於惡意拖欠,不負刑事責任,只會造成徵信問題。 根據《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透過逃匿、改變聯絡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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