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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米170988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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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化人
銀監局主要是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執行。是屬於國家單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執行。
一、銀監局成立背景
銀行監管是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架構的安排既要與金融業的總體發展和監管安排相適應,又要與市場約束、銀行內部管理相協調,事實上是一個權衡監管成本和效益安排的結果。銀監會的設立向外界顯示了政府以加強監管建設為引領,提升行業發展水平的改革意圖。
二、主要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銀監會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資訊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資料、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10、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1、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2、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3、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4、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5、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6、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銀監局歷史沿革
1、1984年起,中國形成了中央銀行、專業銀行的銀監會二元銀行體制。華人民銀行履行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的綜合監管。
2、2003年,根據第十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3〕8號),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3、2003年4月2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劃入華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根據中共中央決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中共中央規定的職責。
5、華人民銀行原來的銀行監管一司、二司、非銀司、合作司和銀行管理司進行了重新整合。
整合後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新部門分別是:監管一部負責國有商業銀行,監管二部負責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三部負責外資和政策性銀行,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和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負責信託公司、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料、報表,抄送華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6)會同財政部、華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7、其成立之初內設15個職能機構: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政策法規部(研究局)、銀行監管一部、銀行監管二部、銀行監管三部、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統計部、財務會計部、國際部、監察局(紀委);
人事部(黨委組織部)、宣傳工作部(黨委宣傳部)、群眾工作部(黨委群工部)、監事會工作部。另外,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8、其成立之初機關事業編制為450名,包括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120人,原華人民銀行5個司的200人 [6] 。其中,局級領導職數56名(含主席助理3名,紀委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9、截至2003年10月1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全部成立。
10、2015年1月20日,銀監會宣佈進行成立近12年來的首次組織架構改革。這包括:從監管機構改革
11、原非銀部中分離出信託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從原銀行二部中分離出城商行監管部,負責對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專設普惠金融部,對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服務和小貸、網貸、融擔等非持牌機構監管協調。
撤銷2個部門(培訓中心、資訊中心),設立信託監督管理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改造3個部門(統計部、銀行業案件稽查局、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部),設立審慎規制局,牽頭非現場監管工作,統一負責銀行業審慎經營各項規則制定;
設立現場檢查局,負責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按監管職責內容命名各機構監管部。銀行監管一部為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二部為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三部為外資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四部為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
12、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責劃入華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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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局主要是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執行。是屬於國家單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執行。
一、銀監局成立背景
銀行監管是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架構的安排既要與金融業的總體發展和監管安排相適應,又要與市場約束、銀行內部管理相協調,事實上是一個權衡監管成本和效益安排的結果。銀監會的設立向外界顯示了政府以加強監管建設為引領,提升行業發展水平的改革意圖。
二、主要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銀監會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資訊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資料、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10、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1、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2、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3、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4、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5、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6、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銀監局歷史沿革
1、1984年起,中國形成了中央銀行、專業銀行的銀監會二元銀行體制。華人民銀行履行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的綜合監管。
2、2003年,根據第十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3〕8號),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3、2003年4月2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劃入華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根據中共中央決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中共中央規定的職責。
5、華人民銀行原來的銀行監管一司、二司、非銀司、合作司和銀行管理司進行了重新整合。
整合後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新部門分別是:監管一部負責國有商業銀行,監管二部負責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三部負責外資和政策性銀行,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和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負責信託公司、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料、報表,抄送華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6)會同財政部、華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7、其成立之初內設15個職能機構: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政策法規部(研究局)、銀行監管一部、銀行監管二部、銀行監管三部、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統計部、財務會計部、國際部、監察局(紀委);
人事部(黨委組織部)、宣傳工作部(黨委宣傳部)、群眾工作部(黨委群工部)、監事會工作部。另外,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8、其成立之初機關事業編制為450名,包括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120人,原華人民銀行5個司的200人 [6] 。其中,局級領導職數56名(含主席助理3名,紀委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9、截至2003年10月1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全部成立。
10、2015年1月20日,銀監會宣佈進行成立近12年來的首次組織架構改革。這包括:從監管機構改革
11、原非銀部中分離出信託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從原銀行二部中分離出城商行監管部,負責對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專設普惠金融部,對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服務和小貸、網貸、融擔等非持牌機構監管協調。
撤銷2個部門(培訓中心、資訊中心),設立信託監督管理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改造3個部門(統計部、銀行業案件稽查局、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部),設立審慎規制局,牽頭非現場監管工作,統一負責銀行業審慎經營各項規則制定;
設立現場檢查局,負責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按監管職責內容命名各機構監管部。銀行監管一部為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二部為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三部為外資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四部為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
12、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責劃入華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