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危險品運輸營業執照都需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和書面委託書等材料。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
(二)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和書面委託書。
(三)企業章程文字。
(四)證明專用車輛、裝置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用車輛、裝置承諾書。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型別、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後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影印件等有關材料。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影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影印件。
(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
(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裝置的配備情況清單。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
擴充套件資料: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範圍中加註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髮。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停業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辦理危險品運輸營業執照都需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和書面委託書等材料。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
(二)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和書面委託書。
(三)企業章程文字。
(四)證明專用車輛、裝置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用車輛、裝置承諾書。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型別、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後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影印件等有關材料。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影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影印件。
(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
(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裝置的配備情況清單。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
擴充套件資料: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範圍中加註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髮。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停業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