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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80107962444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超越許可事項(超越介質)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於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投入的專用車輛、裝置。原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落實的專用車輛、裝置予以核實,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並在《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欄內註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標註“劇毒”;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還應當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落實專用車輛、裝置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並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檔案。”本條所說的類別項別或者品名就是你申請運輸什麼就只能運輸什麼,比如說拉汽油的車只能拉汽油不能拉柴油或瀝青,也不能拉原油。這個規定通俗的來說就是要求危險品運輸車輛只能一車一品一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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