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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強醫患雙方法律意識,進行預防性法治建設。

    一些地方之所以發生惡性傷醫事件等違法犯罪行為,一個重要原因是一些人法律意識淡薄。構建和諧醫患關係,首先需要引導人們增強法律意識,在發生醫患糾紛時能夠利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

    要加大普法力度,加強與處理醫患糾紛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幫助醫患雙方使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完善醫療服務方面的法律法規,使醫患雙方在處理矛盾糾紛時有法可依。

    2、保障醫患雙方平等地位,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用法治思維解決醫患糾紛,需要將醫患雙方作為平等的主體。在醫患關係中,醫生是一個專業性極強的職業,這一特性使得醫患雙方容易處於一種不平等的地位,個別醫護人員可能會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侵犯患者的合法權益。

    醫患糾紛的處理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3、把訴訟方式和調解方式有機結合起來。以法治方式解決醫患糾紛,一般可以採用訴訟方式。訴訟方式解決醫患糾紛具有強制性,一旦定案具有不可反駁性,醫患雙方必須服從,必須維護法律的權威。

    非訴訟方式主要是依託調解機構的專業性、中立性,快速公平地調解醫患糾紛,形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處理結果。調解方式是訴訟方式之外一種有效的輔助解決醫患糾紛的方式,有利於醫患糾紛的及時解決,防止醫患糾紛的激化和升級,更有利於形成和諧醫患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造成醫患關係緊張的主要原因

    1、對醫療服務特點認識不足,“非理性就醫”現象仍較普遍。

    2、對衛生事業發展規律認識不足,醫藥衛生體系仍不健全。同時,以藥補醫機制仍未從根本上破除,符合行業特點的醫務人員薪酬制度、績效考核與用人制度仍未建立,專業化、精細化管理制度仍需完善,引發醫患矛盾和糾紛的醫療安全質量和服務態度仍有待進一步改進。

    3、對醫學侷限性認識不夠,醫患溝通仍不順暢。對疾病,醫學更多的是緩解而非治癒,這不是醫生的無能,而是醫學的侷限。即便是對某些常見病,由於病患個體的差異,醫學有時也不能提供有效治療。對醫學的侷限性和風險性認識不夠、期望過高,是導致患者及其家屬心理失衡的重要原因。

    4、醫療風險分擔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不完善。同時,醫院並沒有作為公共場所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管轄範圍,缺乏一個起緩衝防範作用的“安全閥”。這是影響醫患關係良性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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