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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792956665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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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8710822757500
聯營企業與合營企業在意義及決策權方面有所區別: 1、投資者對聯營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參與決策權,不具有控制權;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共同控制權。 2、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3、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4、合營企業不同於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舉例:A、B、C三個企業分別投資組建D公司。各佔33%、33%、34%。如果設立的是聯營公司,章程規定一項決策只要過半數或三分之二透過即可,即只要有兩個股東同意一項決策就能透過。如果設立的是合營公司,章程規定就應是一項決策必須全部透過才行。
合營企業,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企業。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共有的控制。合營企業的特點是,合營各方均受到合營合同的限制和約束。
一般在合營企業設立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所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必須由合營各方均同意才能透過。
約定可能體現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透過在合營企業的章程中規定,也可以透過制定單獨的合同作出約定。
共同控制的實質是透過合同約定建立起來的、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共有的控制
聯營企業,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透過在被投資單位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
投資企業直接或透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