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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tlzr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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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4764445379043
視情況而定,如果歌曲的擁有著知曉情況下翻唱,不算侵權。 “翻唱”是指將已經發表並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詞,編曲。現在已有不少明星,都在翻唱他人的歌,不斷在翻唱中突破自己,給大家帶來不一樣的風格。 翻唱的成本比較高,可能面臨侵權的糾紛。尤其對於一些新成立的資金有限的唱片公司來說,直接花幾百萬元買下版權,能省不少錢。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鉅額侵權費用。
為公益表演翻唱節目,如果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一些如選秀節目之類的商業節目改編翻唱是需要取得授權,支付費用的,否則就是侵權。《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等作品。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