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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aazhu1

    沿道路兩旁的很多建築都不需要消防車道,條件:

    沿街、沿路,且可通行消防車(寬與高度不小於4m,坡度不大於3%);

    建築長邊小於150m;

    具體參看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6章。

    部分摘錄:

    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於160.0m。當建築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於150.0m或總長度大於220.0m時,應設定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當確有困難時,應設定環形消防車道。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築物,當其短邊長度大於24.0m時,宜設定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築物沿街時,應設定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於80.0m。

    在穿過建築物或進入建築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定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定消防車道。

    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0m。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於3%。

    消防車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定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於12.0m×12.0m;供大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於18.0m×18.0m。

    消防車道路面、撲救作業場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與停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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