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無混凝土牆(柱)分隔的直段長度,120(或100)厚牆超過3.6m,180(或190)厚牆超過5m時,在該區間加混凝土構造柱分隔;2、 120(或100)厚牆 當牆高小於等於3米時,開洞寬度小於等於2.4m,若不滿足時應加構造柱或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3、180(或190)厚牆 當牆高小於等於4m,開洞寬度小於等於3.5m,若不滿足時應加構造柱或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1、牆體轉角處無框架柱時、不同厚度牆體交接處,應設定構造柱2、當牆長大於5m(或牆長超過層高2倍)時,應該在牆長中部(遇有洞口在洞口邊)設定構造柱3、較大洞口兩側、無約束牆端部應設定構造柱4、構造柱與牆體拉結筋為2Φ6@500,沿牆體全長貫通主要還是根據圖紙設計要求在定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第13.3.4-4條: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的砌體填充牆,尚應符合下列要求:牆長大於5m 時,牆頂與梁宜有拉結;牆長超過8m 或層高2 倍時,宜設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柱;牆高超過4m 時,牆體半高宜設定與柱連線且沿牆全長貫通的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構造柱設定規範構造柱間距應該分兩種情況區分對待。一種是單一作為約束邊緣構件的構造柱,此類構造柱的設定主要考慮約束牆段的長度需要,以往抗震規範中尚不明確,無論在砌體橫牆或縱牆中均未提出間距的要求。事實證明構造柱的約束作用是有限的。例如在以往的縱牆中設定構造柱時只要求在兩端設構造柱,數十米長的構造柱難以約束牆段的破壞此時構造柱的數量是遠遠不夠的。即使橫牆中的構造柱間距一般可能達到11~12米,構造柱的作用也難以完全發揮。根據工程實踐經驗和有關實驗研究分析結果,新規範對此做了補充和完善:當層數和房屋高度接近或者達到砌體結構限定高度時,橫牆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的2倍,即一般不宜超過5.4米;縱牆內的構造柱一般不超過3.9米(外縱牆)和4.2米(內縱牆),即大致每開間均應設定一根構造柱如此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實驗證明牆段的寬高比超過2時,構造柱的約束作用降低。在開間較大的多層數和房屋高度接近和達到砌體高度是對構造柱的設定間距要求更高。在橫牆內德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在縱牆內的柱間距不宜大於4.2米;同時在所有縱橫牆交接處及橫牆的中部也均應設有構造柱以約束相應牆段的砌體。
1 、當無混凝土牆(柱)分隔的直段長度,120(或100)厚牆超過3.6m,180(或190)厚牆超過5m時,在該區間加混凝土構造柱分隔;2、 120(或100)厚牆 當牆高小於等於3米時,開洞寬度小於等於2.4m,若不滿足時應加構造柱或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3、180(或190)厚牆 當牆高小於等於4m,開洞寬度小於等於3.5m,若不滿足時應加構造柱或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1、牆體轉角處無框架柱時、不同厚度牆體交接處,應設定構造柱2、當牆長大於5m(或牆長超過層高2倍)時,應該在牆長中部(遇有洞口在洞口邊)設定構造柱3、較大洞口兩側、無約束牆端部應設定構造柱4、構造柱與牆體拉結筋為2Φ6@500,沿牆體全長貫通主要還是根據圖紙設計要求在定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第13.3.4-4條: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的砌體填充牆,尚應符合下列要求:牆長大於5m 時,牆頂與梁宜有拉結;牆長超過8m 或層高2 倍時,宜設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柱;牆高超過4m 時,牆體半高宜設定與柱連線且沿牆全長貫通的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構造柱設定規範構造柱間距應該分兩種情況區分對待。一種是單一作為約束邊緣構件的構造柱,此類構造柱的設定主要考慮約束牆段的長度需要,以往抗震規範中尚不明確,無論在砌體橫牆或縱牆中均未提出間距的要求。事實證明構造柱的約束作用是有限的。例如在以往的縱牆中設定構造柱時只要求在兩端設構造柱,數十米長的構造柱難以約束牆段的破壞此時構造柱的數量是遠遠不夠的。即使橫牆中的構造柱間距一般可能達到11~12米,構造柱的作用也難以完全發揮。根據工程實踐經驗和有關實驗研究分析結果,新規範對此做了補充和完善:當層數和房屋高度接近或者達到砌體結構限定高度時,橫牆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的2倍,即一般不宜超過5.4米;縱牆內的構造柱一般不超過3.9米(外縱牆)和4.2米(內縱牆),即大致每開間均應設定一根構造柱如此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實驗證明牆段的寬高比超過2時,構造柱的約束作用降低。在開間較大的多層數和房屋高度接近和達到砌體高度是對構造柱的設定間距要求更高。在橫牆內德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在縱牆內的柱間距不宜大於4.2米;同時在所有縱橫牆交接處及橫牆的中部也均應設有構造柱以約束相應牆段的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