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 一、國際性原則。 國際性原則是指:國際商法 必須體現全球一體化的要求,在全球範圍內進 行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實現商事準則統一化。國際 性原則確立的主要依據是國際商法的國際性特 徵。國際商法不同於一般商法,因為商事活動的 位置具有無限制性。
而國際性原則的確立就是 為了保證資源在全球範圍內,達到最大程度的 最佳化組合配置,使資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 用。同時,國際化原則有利於國際商事準則的統 一化,有利於國際商事的健康繁榮發展。雖然當 前國際化趨勢不可抵擋,但是主權國家依然存 在。
國家利益的不同,對於國際商法而言,國家 利益的差異性導致國際商法只能是達到最低共 識的底線。當前,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權 國家依然存在。共識之外的商事活動則需要各 個主權國家根據本國國情制定相應商法。國際 性原則要求各國家制定商法,都需參考和吸收 國際商法的各種條例,對於本國締結以及從事 的國際商事,除特別宣告保留的條款外,必須遵 守以實現本國商法與國際商法的對接為標準。
因此,在當今全球一體化的形勢下,國際性、全 球性的趨勢已經成為必然。 二、平等互利原則。平等互利是國與國之間進 行交往和溝通的基本原則之一。這對於國際商 事交易和商事組織之間的交流來說也同樣是適 用的。可想而知,任何市場經濟條件下發生的交 易行為都必須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的,否則 任何交易過程都將會被扭曲直至交易終止。
因 此,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原則是基本的前 提條件之一。具體到國際商法而言,從根本來講 它是為國際商事行為服務的,因此其基本原則 也必然要以交易行為為基礎。所謂的平等互利, 就是各國際商事主體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 等的權利,並承擔相似的責任和義務。
沒有主體 大小、強弱、高低貴賤等分別。同時,各商事主體 在平等的基礎上,透過交易行為實現交易雙方 或多方的利益。可見,平等互利原則理應是國際 商法的基本原則。 三、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國際商事行為的參與 方主要是企業組織,作為個體,其微觀屬性受到 國際商法的約束。
但是任何個體都離不開一定 的國家或地區界限,也就是說,微觀主體的行為 也必然會代表和體現一國或一地區的權益與形 象。因此,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正是對這一問題的 體現與反映。從根本上來說,國家經濟主權是國 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國際商事行為中 必然要涉及到的重要問題。
四、誠信原則。誠信原則,又稱誠實信用原則。 它主要指:國際商事主體在進行商事行為時,必 須採取誠實守信的、不欺詐和不濫用權利的行 為。誠信原本是指道德範疇的行為和觀念,但是 在國際商法中則作為一種原則而被各國普遍採 用和遵守。誠信原則被奉為“帝王條款”而成為 現代私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
它是所有商事主 體在從事商事活動時都應該遵守的重要準則, 適用範圍十分廣泛。而對於協調國際商事關係 的國際商法來說,誠信原則也必然是其中的重 要原則之一。 五、安全與發展原則。由於各國商法的不同, 國際商事的安全性必須提到原則的高度上來。
從政治層面上講,安全原則符合防衛心理,以面 對因絕對服從國家主權而造成的商業癱瘓現象。從商業層面上來講,安全原則是企業維持的 原則;而從實踐層面上看,安全原則是保證交易 實現的安全性準則。國際商法,從目的上講,一 方面是為了保證安全,一方面則是為了促進發 展。
促進國際商事的發展是隨著國際商事的發 展而不斷髮展的。發展原則包括自由原則和便 利原則。只有交易更加自由和便利,才能更大程 度的促進國際商事的發展,世界經濟才能更加 繁榮和活躍。
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 一、國際性原則。 國際性原則是指:國際商法 必須體現全球一體化的要求,在全球範圍內進 行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實現商事準則統一化。國際 性原則確立的主要依據是國際商法的國際性特 徵。國際商法不同於一般商法,因為商事活動的 位置具有無限制性。
而國際性原則的確立就是 為了保證資源在全球範圍內,達到最大程度的 最佳化組合配置,使資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 用。同時,國際化原則有利於國際商事準則的統 一化,有利於國際商事的健康繁榮發展。雖然當 前國際化趨勢不可抵擋,但是主權國家依然存 在。
國家利益的不同,對於國際商法而言,國家 利益的差異性導致國際商法只能是達到最低共 識的底線。當前,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權 國家依然存在。共識之外的商事活動則需要各 個主權國家根據本國國情制定相應商法。國際 性原則要求各國家制定商法,都需參考和吸收 國際商法的各種條例,對於本國締結以及從事 的國際商事,除特別宣告保留的條款外,必須遵 守以實現本國商法與國際商法的對接為標準。
因此,在當今全球一體化的形勢下,國際性、全 球性的趨勢已經成為必然。 二、平等互利原則。平等互利是國與國之間進 行交往和溝通的基本原則之一。這對於國際商 事交易和商事組織之間的交流來說也同樣是適 用的。可想而知,任何市場經濟條件下發生的交 易行為都必須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的,否則 任何交易過程都將會被扭曲直至交易終止。
因 此,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原則是基本的前 提條件之一。具體到國際商法而言,從根本來講 它是為國際商事行為服務的,因此其基本原則 也必然要以交易行為為基礎。所謂的平等互利, 就是各國際商事主體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 等的權利,並承擔相似的責任和義務。
沒有主體 大小、強弱、高低貴賤等分別。同時,各商事主體 在平等的基礎上,透過交易行為實現交易雙方 或多方的利益。可見,平等互利原則理應是國際 商法的基本原則。 三、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國際商事行為的參與 方主要是企業組織,作為個體,其微觀屬性受到 國際商法的約束。
但是任何個體都離不開一定 的國家或地區界限,也就是說,微觀主體的行為 也必然會代表和體現一國或一地區的權益與形 象。因此,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正是對這一問題的 體現與反映。從根本上來說,國家經濟主權是國 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國際商事行為中 必然要涉及到的重要問題。
四、誠信原則。誠信原則,又稱誠實信用原則。 它主要指:國際商事主體在進行商事行為時,必 須採取誠實守信的、不欺詐和不濫用權利的行 為。誠信原本是指道德範疇的行為和觀念,但是 在國際商法中則作為一種原則而被各國普遍採 用和遵守。誠信原則被奉為“帝王條款”而成為 現代私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
它是所有商事主 體在從事商事活動時都應該遵守的重要準則, 適用範圍十分廣泛。而對於協調國際商事關係 的國際商法來說,誠信原則也必然是其中的重 要原則之一。 五、安全與發展原則。由於各國商法的不同, 國際商事的安全性必須提到原則的高度上來。
從政治層面上講,安全原則符合防衛心理,以面 對因絕對服從國家主權而造成的商業癱瘓現象。從商業層面上來講,安全原則是企業維持的 原則;而從實踐層面上看,安全原則是保證交易 實現的安全性準則。國際商法,從目的上講,一 方面是為了保證安全,一方面則是為了促進發 展。
促進國際商事的發展是隨著國際商事的發 展而不斷髮展的。發展原則包括自由原則和便 利原則。只有交易更加自由和便利,才能更大程 度的促進國際商事的發展,世界經濟才能更加 繁榮和活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