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用實際行動作出了堅定回答:變革理念和措施,做好檢察履職頂層設計。回顧新一屆最高檢黨組成立以來的司法檢察實踐,檢察新理念已經悄然形成、潤物無聲,“少捕慎訴”理念正是其中之一。
司法實踐呼籲落實“少捕慎訴”
2020年1月18日,全國檢察長會議召開。這次會議內容之豐富、內涵之深刻,至今想起來依然令人心潮澎湃。也是在這次會議上,“少捕慎訴”理念有了更直接的闡釋——
“要進一步降低逮捕率、審前羈押率。處理好捕、訴與監督的關係。”最高檢領導明確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科技的進步,擴大非羈押手段適用勢在必行、完全可行。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對此表示贊同,“‘羈押應當是例外而非原則’,減少羈押是許多國家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文明的一種體現。”
2018年,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但無需逮捕的決定不批捕116452人,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不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102572人,同比分別上升4.5%和25.5%。
2019年,檢察機關共對涉嫌犯罪但無需逮捕的決定不批捕113785人,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不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144154人,對偵查、審判中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取保候審75457人,較5年前分別上升32%、167%、279%。
這樣變化的背後,鋪陳的是“人民至上”的底色:這是社會進步的需要,是人民群眾對法治社會的新期待,是司法實踐呼籲落實“少捕慎訴”理念。
過去,司法機關主要透過嚴厲的刑罰懲治犯罪,追求高立案率、高羈押率、高起訴率、高判刑率。然而,在經濟社會形勢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都發生深刻變化的今天,這樣的做法顯然已經無法滿足人民群眾對社會發展內涵的新期待。
當前,輕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佔據比例不斷抬高,貫徹謙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顯重要,司法實踐中落實“少捕慎訴”理念,更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
其實,早在2019年10月18日,在北京大學的一場講座上,最高檢領導就已生動闡釋了“少捕慎訴”理念。
在當天的提問環節,一位同學的問題很是犀利:法院、檢察院強調服務大局,這會不會在司法實務中影響到司法公正?
最高檢領導的回答從容不迫: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是我們對司法人員的政治和業務要求。我們的大局就是國家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比方說民營企業,在當前形勢下,有經濟上的違法犯罪,是該捕就捕、該訴就訴、該判實刑就判實刑,還是有個司法政策作個調節,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可判實刑可判緩刑的,判個緩刑好不好啊?我們認為是非常需要的。因為民營企業把它捕了把它訴了,這個企業馬上就會垮臺,幾十個人、幾百個人的就業就沒了。
站在法治的角度思考民生問題,對涉案民營企業負責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就提出適用緩刑建議”,蘊含著滿滿的法治情懷,讓民營企業家收穫滿滿的安全感與幸福感。
時間剛邁進2020年,我們就面臨著新冠肺炎疫情的嚴峻考驗。此時,與全華人民一道同心抗疫,成為了全國檢察機關的第一要務。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檢察機關以快速的反應力不斷引導全社會依法防疫。
縱使在最緊張的時刻,檢察機關依然牢記“少捕慎訴”理念,辦理案件沒有“拔高”沒有“湊數”。在堅持依法從嚴打擊,及時有效震懾犯罪、維護防控秩序的同時,堅決做到了避免“一刀切”,機械司法和刑事打擊“擴大化”。
2020年2月7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檢察院對一起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作出不起訴決定。原來,該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是一家民營企業的負責人,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普通貨物物流運輸,共有100餘名駕駛員在該公司名下從事物流運輸工作。但王某向駕駛員支付運輸費後,駕駛員僅能出具收條,無法在稅務局抵扣稅款。因此,王某想到了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衝抵稅款。隨即,在符某介紹下,王某從他人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張,稅額共計9萬餘元。
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瞭解到,案發後王某、符某全額補繳了稅款,而且王某經營的物流公司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當地為數不多可以復工的物流企業,承接了多筆防疫物資運送業務。
“當時正是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我們綜合考慮了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小、犯罪數額不高、涉案稅款全額補繳的客觀實際,為保障防疫物資和民生用品物流暢通,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承辦人、吳興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薛菁菁告訴記者,檢察機關認真落實了“少捕慎訴”理念,並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營造了良好法治環境。
結束被刑事追訴狀態後,王某及時回到企業,在嚴格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的同時,還主動向當地慈善機構和鄉政府捐款捐物,以極大的熱情和誠意為防疫期間開展防疫物資和民生用品運輸貢獻力量。
“少捕慎訴”不代表“不捕不訴”
萬物生長總要經歷時間的磨礪,“少捕慎訴”理念在落實過程中也有不同的聲音。有人質疑,“少捕慎訴”是否放縱了犯罪?
對此,最高檢的一位領導表示,“少捕慎訴”不代表“不捕不訴”,對嚴重犯罪仍要依法辦案,該捕的捕、該訴的訴,決不含糊。
江蘇省崑山市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涉多家民營企業虛開發票案時,對其中7位具有自首、坦白、積極退還違法所得、繳納罰款等情節的企業負責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幫助民營企業恢復了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對於案件中起主導作用、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競爭秩序的一家企業負責人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貫徹“少捕慎訴”,基層檢察官還面臨另一個考驗:是否敢用、善用不起訴?如何確保做到依法批捕、依法起訴?
今年7月,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向天津市和平區檢察院移送一起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昝凌霄是該案的承辦檢察官。調查瞭解後發現,該案犯罪嫌疑人危某是天津市某銷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在明知他人銷售的是假冒某註冊商標的商品後,仍進行了購買,並以5.51萬元的價格出售,獲利9500元。
“該案犯罪情節輕微,危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對產品使用人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補償。同時我們也調查瞭解到,在一年多前,危某的企業已經成為了被侵權單位的合法授權經銷商,開展了銷售金額1000餘萬元的良好合作。”昝凌霄告訴記者,綜合案件情況,該院決定舉行案件公開聽證,邀請偵查機關代表、被侵權單位代表、人民監督員參加並發表意見,最終對危某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針對企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我們同時制發了檢察建議,企業也非常重視,及時進行了整改,並且將整改措施和效果及時回覆了我們。”昝凌霄告訴記者,該案對民營企業負責人的不起訴決定,避免了“案子辦了,企業垮了”情況出現,為民營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這是落實“少捕慎訴”理念向社會釋放的司法善意。
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少捕慎訴’的提法和做法,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刑事司法理念上發生的可喜變化:過去著重在有罪必罰,使有罪的人不致逃脫法律的懲罰,近些年來更重視防控冤錯案件,體現了嚴防錯罰無辜的司法觀念。”張建偉教授告訴記者,透過注重刑罰手段與其他手段的綜合運用,“少捕慎訴”理念有利於以多種手段促進社會和諧。
這樣可喜的變化,是檢察機關堅持更高的政治站位,從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高度作出的歷史選擇,是對習近平總書記“著力提高政法工作現代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重要指示在司法檢察工作中的深刻踐行。
全華人大代表、廣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捷對此評價說:“這決不是權宜之計,在維護法律公正實施的前提下,‘少捕慎訴’是社會治理、刑事司法現代化的應有之義。”
一以貫之,久久為功。從理念提出到實踐落實,一路走來,“少捕慎訴”理念不僅推進做優刑事檢察工作,而且帶動了“四大檢察”的全面協調充分發展,釋放了越來越多的司法善意,引領檢察人積極有效參與社會治理,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了檢察力量。
我們深知,理念變革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風順,考驗著行路人的能力素質和責任擔當。正如張建偉教授所說,司法辦案中,檢察機關是否批准或者決定逮捕,不光是檢察機關一家的事,還涉及偵查機關、調查機關的意願,同步提升司法理念必不可少。“少捕”和“慎訴”都考驗著檢察官的本領,檢察機關要因時因地加以落實,保障辦案質量。
最高檢用實際行動作出了堅定回答:變革理念和措施,做好檢察履職頂層設計。回顧新一屆最高檢黨組成立以來的司法檢察實踐,檢察新理念已經悄然形成、潤物無聲,“少捕慎訴”理念正是其中之一。
司法實踐呼籲落實“少捕慎訴”
2020年1月18日,全國檢察長會議召開。這次會議內容之豐富、內涵之深刻,至今想起來依然令人心潮澎湃。也是在這次會議上,“少捕慎訴”理念有了更直接的闡釋——
“要進一步降低逮捕率、審前羈押率。處理好捕、訴與監督的關係。”最高檢領導明確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科技的進步,擴大非羈押手段適用勢在必行、完全可行。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對此表示贊同,“‘羈押應當是例外而非原則’,減少羈押是許多國家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文明的一種體現。”
2018年,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但無需逮捕的決定不批捕116452人,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不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102572人,同比分別上升4.5%和25.5%。
2019年,檢察機關共對涉嫌犯罪但無需逮捕的決定不批捕113785人,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不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144154人,對偵查、審判中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取保候審75457人,較5年前分別上升32%、167%、279%。
這樣變化的背後,鋪陳的是“人民至上”的底色:這是社會進步的需要,是人民群眾對法治社會的新期待,是司法實踐呼籲落實“少捕慎訴”理念。
過去,司法機關主要透過嚴厲的刑罰懲治犯罪,追求高立案率、高羈押率、高起訴率、高判刑率。然而,在經濟社會形勢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都發生深刻變化的今天,這樣的做法顯然已經無法滿足人民群眾對社會發展內涵的新期待。
當前,輕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佔據比例不斷抬高,貫徹謙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顯重要,司法實踐中落實“少捕慎訴”理念,更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
其實,早在2019年10月18日,在北京大學的一場講座上,最高檢領導就已生動闡釋了“少捕慎訴”理念。
在當天的提問環節,一位同學的問題很是犀利:法院、檢察院強調服務大局,這會不會在司法實務中影響到司法公正?
最高檢領導的回答從容不迫: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是我們對司法人員的政治和業務要求。我們的大局就是國家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比方說民營企業,在當前形勢下,有經濟上的違法犯罪,是該捕就捕、該訴就訴、該判實刑就判實刑,還是有個司法政策作個調節,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可判實刑可判緩刑的,判個緩刑好不好啊?我們認為是非常需要的。因為民營企業把它捕了把它訴了,這個企業馬上就會垮臺,幾十個人、幾百個人的就業就沒了。
站在法治的角度思考民生問題,對涉案民營企業負責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就提出適用緩刑建議”,蘊含著滿滿的法治情懷,讓民營企業家收穫滿滿的安全感與幸福感。
時間剛邁進2020年,我們就面臨著新冠肺炎疫情的嚴峻考驗。此時,與全華人民一道同心抗疫,成為了全國檢察機關的第一要務。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檢察機關以快速的反應力不斷引導全社會依法防疫。
縱使在最緊張的時刻,檢察機關依然牢記“少捕慎訴”理念,辦理案件沒有“拔高”沒有“湊數”。在堅持依法從嚴打擊,及時有效震懾犯罪、維護防控秩序的同時,堅決做到了避免“一刀切”,機械司法和刑事打擊“擴大化”。
2020年2月7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檢察院對一起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作出不起訴決定。原來,該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是一家民營企業的負責人,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普通貨物物流運輸,共有100餘名駕駛員在該公司名下從事物流運輸工作。但王某向駕駛員支付運輸費後,駕駛員僅能出具收條,無法在稅務局抵扣稅款。因此,王某想到了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衝抵稅款。隨即,在符某介紹下,王某從他人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張,稅額共計9萬餘元。
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瞭解到,案發後王某、符某全額補繳了稅款,而且王某經營的物流公司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當地為數不多可以復工的物流企業,承接了多筆防疫物資運送業務。
“當時正是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我們綜合考慮了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小、犯罪數額不高、涉案稅款全額補繳的客觀實際,為保障防疫物資和民生用品物流暢通,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承辦人、吳興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薛菁菁告訴記者,檢察機關認真落實了“少捕慎訴”理念,並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營造了良好法治環境。
結束被刑事追訴狀態後,王某及時回到企業,在嚴格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的同時,還主動向當地慈善機構和鄉政府捐款捐物,以極大的熱情和誠意為防疫期間開展防疫物資和民生用品運輸貢獻力量。
“少捕慎訴”不代表“不捕不訴”
萬物生長總要經歷時間的磨礪,“少捕慎訴”理念在落實過程中也有不同的聲音。有人質疑,“少捕慎訴”是否放縱了犯罪?
對此,最高檢的一位領導表示,“少捕慎訴”不代表“不捕不訴”,對嚴重犯罪仍要依法辦案,該捕的捕、該訴的訴,決不含糊。
江蘇省崑山市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涉多家民營企業虛開發票案時,對其中7位具有自首、坦白、積極退還違法所得、繳納罰款等情節的企業負責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幫助民營企業恢復了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對於案件中起主導作用、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競爭秩序的一家企業負責人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貫徹“少捕慎訴”,基層檢察官還面臨另一個考驗:是否敢用、善用不起訴?如何確保做到依法批捕、依法起訴?
今年7月,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向天津市和平區檢察院移送一起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昝凌霄是該案的承辦檢察官。調查瞭解後發現,該案犯罪嫌疑人危某是天津市某銷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在明知他人銷售的是假冒某註冊商標的商品後,仍進行了購買,並以5.51萬元的價格出售,獲利9500元。
“該案犯罪情節輕微,危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對產品使用人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補償。同時我們也調查瞭解到,在一年多前,危某的企業已經成為了被侵權單位的合法授權經銷商,開展了銷售金額1000餘萬元的良好合作。”昝凌霄告訴記者,綜合案件情況,該院決定舉行案件公開聽證,邀請偵查機關代表、被侵權單位代表、人民監督員參加並發表意見,最終對危某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針對企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我們同時制發了檢察建議,企業也非常重視,及時進行了整改,並且將整改措施和效果及時回覆了我們。”昝凌霄告訴記者,該案對民營企業負責人的不起訴決定,避免了“案子辦了,企業垮了”情況出現,為民營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這是落實“少捕慎訴”理念向社會釋放的司法善意。
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少捕慎訴’的提法和做法,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刑事司法理念上發生的可喜變化:過去著重在有罪必罰,使有罪的人不致逃脫法律的懲罰,近些年來更重視防控冤錯案件,體現了嚴防錯罰無辜的司法觀念。”張建偉教授告訴記者,透過注重刑罰手段與其他手段的綜合運用,“少捕慎訴”理念有利於以多種手段促進社會和諧。
這樣可喜的變化,是檢察機關堅持更高的政治站位,從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高度作出的歷史選擇,是對習近平總書記“著力提高政法工作現代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重要指示在司法檢察工作中的深刻踐行。
全華人大代表、廣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捷對此評價說:“這決不是權宜之計,在維護法律公正實施的前提下,‘少捕慎訴’是社會治理、刑事司法現代化的應有之義。”
一以貫之,久久為功。從理念提出到實踐落實,一路走來,“少捕慎訴”理念不僅推進做優刑事檢察工作,而且帶動了“四大檢察”的全面協調充分發展,釋放了越來越多的司法善意,引領檢察人積極有效參與社會治理,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了檢察力量。
我們深知,理念變革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風順,考驗著行路人的能力素質和責任擔當。正如張建偉教授所說,司法辦案中,檢察機關是否批准或者決定逮捕,不光是檢察機關一家的事,還涉及偵查機關、調查機關的意願,同步提升司法理念必不可少。“少捕”和“慎訴”都考驗著檢察官的本領,檢察機關要因時因地加以落實,保障辦案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