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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樹A

    盧梭認為,政治權威在我們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所以我們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得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都放棄同等的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獲得平等的契約自由。社會契約受制於公共意志,因此服從公意也就是服從自己意志。並認為一個完美的社會是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社會上人的平等有三種,一是起點平等,這是不可能的;第二結果平等,這也是不可能的;第三規則平等,這是可以的。所以我們社會必須規則平等。

  • 2 # 西安交大黎荔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隸。”——讓·雅各布·盧梭《社會契約論》

    盧梭揭開了“社會契約”的廬山面目。

    首先,盧梭提出最初契約的必要性。

    在考察人民選舉國王的行為之前,最好先考察人民成其為人民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必須在選舉行為之前,是社會真正的基礎。事實上,若是不存在任何事先的約定,少數人服從多數人選擇意義何在?

    其次,為什麼需要社會契約?

    在自然狀態下危害他們存續的障礙,其阻力超越了每個人維持自然狀態所能夠使用的力量;從而這種原始狀態再也無法延續,人類若不改變其生存模式便要消亡。然而,由於人類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是隻能聚合、引導這些現有的力量。

    第三,如何形成社會契約?

    每個結合者將他自己及其所有的權利整體讓與整個共同體。每個人將自己奉獻給所有人,也就相當於沒有將自己奉獻給任何人。既然我們可以從每個結合者那裡獲得自己讓與他的同樣的權利,那麼我們便贏得了所有失去的東西的等價物,同時也獲得了更多儲存自己所有物的力量。

    最後,契約形成了一個道德集合體,而非每個締約者的個體。

    道德集合體的成員人數與議會的投票數相等,正是透過這個契約,道德集合體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形成了一個共同的我,獲得了它的生命和意志。這個因此透過所有其他人的結合形成的公共人,以前被冠以城邦之名,現在則被冠以共和國或政體之名,當它消極被動時,它的成員稱之為國家,當它積極主動時,則被稱為主權者,而將它與同類相比較時,則稱之為政權。至於合作者,他們的集體稱為人民,而作為最高權力的參與者的個體稱為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的個體則稱為臣民。

    在盧梭的社會契約中,公眾與個人不可或缺,個人組成公眾,公眾形成普遍意志,個人形成個人意志,再將公眾上升為主權者。正基於此,主權者不會傷害個體的利益。即使與個人利益相悖,那也只能說明這種少有的利益呼聲是利己主義的短視,不利於共同體的長期和諧發展。“這種不公正發展下去將導致政治體的毀滅。”

    盧梭將建立在社會契約之上的社會稱之為社會狀態,這一概念相對於自然狀態而言。

    盧梭的《論社會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有以下基本觀點:

    1,人類存在不平等的現象:

    (1)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

    (2)倫理或者政治上的不平等。

    2,為什麼出現第二種不平等呢?

    (1)盧梭回溯到人的自然狀態,就不會有不平等。

    (2)人類的進步導致的社會的不平等,人類的進步史同時也是人類的墮落史。

    (3)生產力發展,私有制的確立,是造成人類不公平的關鍵環節。

    3,人類社會不平等的三個階段:

    (1)第一個便是法律和財產所有權的確立。

    (2)權力的設立是不平等發展的第二階段。

    (3)第三階段便是暴君政治的出現。

    4,盧梭:“造成所有這些差別的真正原因就在於,野蠻人為自己活著,而社會中的人永遠是身不由己,只會按別人的意見生活,也就是說,只是從別人對他的評價中,他才意識到自己的存在”。

  • 3 # 春秋悟

    主權在民,在契約下授權各級行政人員執行(或代理)主權,保證每個公民的契約自由。千百年來,統治者對"主權"巧取豪奪,完全不受制於契約,以人民為草芥、炮灰,萬千無辜流血犧牲,然後以江山一統、仁政等炫耀所謂政績,實在令人汗顏。不知何時能跳出這個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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