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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指尖時

    請參照《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以下內容為複製的:

    3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

    3.1 塔式起重機安裝單位的條件

    3.1.1 塔式起重機安裝單位必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起重裝置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塔式起重機安裝單位必須在資質許可範圍內從事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業務。

    3.1.2 塔式起重機安裝單位除了應具有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外,還應有與承擔工程相適應的專業作業人員。主要負責人、專案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持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塔式起重機安裝工、電工、司機、訊號司索工等應具有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3.1.3施工單位應與安裝單位簽訂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安裝單位簽訂。

    3.2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條件

    3.2.1 塔式起重機應具有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國外製造的塔式起重機應具有產品合格證,並已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3.2.2 塔式起重機應結構完整,符合GB514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的規定。

    3.2.3 有下列情況塔式起重機的不準使用:

    國家明令淘汰的;超過規定使用年限評估不合格的;安全裝置和安全設施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的;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3.2.4 塔式起重機安裝前,必須經維修保養,並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結構件有可見裂紋的、嚴重鏽蝕的、整體或區域性變形的、連線軸(銷)、孔有嚴重磨損變形的應修復或更換符合規定後方可進行安裝。

    3.2.5 塔式起重機基礎應符合使用說明書要求,地基承載能力必須滿足塔式起重機設計要求,安裝前應對基礎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後方能安裝。基礎周圍應修築邊坡和排水設施。

    3.2.6行走式塔式起重機的路軌基礎及路軌的鋪設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且應符合GB5144的規定。

    3.3 塔式起重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

    3.3.1 塔式起重機安裝實施前,安裝單位應編制塔式起重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指導作業人員實施安裝作業。專項施工方案應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同意後,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稽核。

    3.3.2 塔式起重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應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作業地的實際情況編制。並滿足相關法規、規程的規定。

    3.3.3 塔式起重機安裝專項方案的內容應包括:

    1)工程概況;

    2)安裝位置平面和立面圖;

    3)基礎和附著裝置的設定、安裝順序和質量要求;

    4)主要安裝部件的重量和吊點位置;

    5)安裝輔助裝置的型號、效能及位置安排;

    6)電源的設定;

    7)施工人員配置;

    8)吊索具和專用工具的配備;

    9)重大危險源和安全技術措施;

    10)應急預案等。

    3.3.4塔式起重機的位置選擇原則

    滿足施工要求並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場地平整結實便於安裝拆卸、滿足塔式起重機在非工作狀態時能自由迴轉、對周邊其他構築的影響最小等。

    3.3.5 塔式起重機基礎的設計

    3.3.5.1 塔式起重機基礎的設計製作應優先採用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推薦的方法。地基的承載能力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確認。

    3.3.5.2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型式

    1)固定式混凝土基礎

    2)樁基承臺式混凝土基礎

    3)格構柱承臺混凝土基礎

    3.3.5.3 塔式起重機的基礎設計計算方法見附錄A

    3.3.6 附著裝置的設計

    3.3.6.1 塔式起重機的附著裝置應採用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形式,滿足附著高度、垂直間距、水平間距、自由端高度等的規定。

    3.3.6.2 當附著裝置的水平佈置的距離、型式或垂直距離不符合使用說明書時,應依據使用說明書提供的附著載荷引數設計計算,繪製製作圖和編寫相關說明,並經原設計單位書面確認或透過專家評審。

    3.3.6.3 附著點的荷載以書面形式提供給施工(總承包)單位。

    3.3.6.4 附著裝置的設計計算可參考附錄B。

    3.3.7基礎預埋件、附著連線構件和預埋構件應由原製造廠家或相應能力企業製作。

    3.4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作業

    3.4.1安裝前應檢查以下專案:

    基礎位置、尺寸、隱蔽工程驗收單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相關資料;確認所安裝的塔式起重機和安裝輔助裝置的基礎、地基地耐力、預埋件符合專項方案的要求;基礎排水措施;作業區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標誌、照明等。

    3.4.2 安裝作業的實施

    3.4.2.1 安裝前應根據安裝方案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裝拆作業人員進行施工和安全技術交底。做到使每個裝拆人員已清楚自己所從事的作業專案、部位、內容及要求,以及重大危險源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等,並在交底書上簽字。專職安全監督員應監督整個交底過程。

    3.4.2.2 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1)稽核塔式起重機的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登記證明等檔案;

    2)稽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3)稽核專項方案及交底記錄;

    4)對安裝作業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要求整改。

    3.4.2.3輔助裝置就位後、實施作業前,應對其機械效能和安全效能進行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作業。

    3.4.2.4 應對所使用的鋼絲繩、卡環、吊鉤和輔助支架等起重用具按方案和有關規程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起重用具的完好要求見附錄C。

    3.4.2.5進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帶等防護用品。無關人員進嚴禁入作業區域內。

    3.4.2.6 安裝拆卸作業中應統一指揮,明確指揮訊號。當視線阻隔和距離過遠等至使指揮訊號傳遞困難時,應採用對講機或多級指揮等有效的措施進行指揮。

    3.4.2.7吊裝物的下方不得站人。

    3.4.2.8聯接件和其保險防松防脫件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嚴禁代用。對有預緊力要求的聯接螺栓,必須使用扭力扳手或專用工具,按說明書規定的擰緊次序將螺栓準確地緊固到規定的扭矩值。

    3.4.2.9 自升式塔式起重機每次加節(爬升)或下降前,應檢查頂升系統。確認完好才能使用。附著加節時應確認附著裝置的位置和支撐點的強度並遵循先裝附著裝置後頂升加節,塔式起重機的自由高度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4.2.10安裝作業時,應根據專項方案要求實施,不得擅自改動。

    3.4.2.11雨雪、濃霧天和風速超過13m/s時應停止安裝作業。

    3.4.2.12 在安裝作業過程中,當遇意外情況,不能繼續作業時,必須使已安裝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並固定牢靠,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後,方可停止作業。

    3.4.2.13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必須設定齊全可靠。

    3.4.2.14 安裝電器裝置應按生產廠提供的電氣原理圖、配線圖的規定進行,安裝所用的電源線路應符合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3.4.2.15 塔式起重機安裝的技術標準按附錄D中的技術要求欄目執行。

    3.4.3 安裝完畢後應拆除為塔式起重機安裝作業需要而設定的所有臨時設施,清理施工場地上作業時所用的吊索具、工具、輔助用具等各種零配件和雜物。

    3.5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自檢和驗收

    3.5.1 起重機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對安裝質量進行自檢,並填寫自檢報告書。自檢專案可參照附錄D。

    3.5.2 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後,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驗檢測單位應遵照相關規程和標準對安裝質量進行檢測和評判,檢測結束後應出具檢測報告書。

    3.5.3 安裝自檢和檢測報告應記入裝置檔案。

    3.5.4 經自檢、檢測合格後,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

    4 塔式起重機的使用

    4.1塔式起重機使用前的安全技術交底

    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機械管理人員應對司機、司索訊號工等特種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應有針對性。

    4. 2多臺塔式起重機交錯作業的要求

    多臺塔式起重機交錯作業時的應編制專項的使用方案,專項方案應包含各臺塔式起重機初始安裝高度、每次升節高度和升節次序,並有防碰撞安全措施,以免發生干涉現象。

    4.3 塔式起重機使用操作人員要求

    4.3.1塔式起重機司機、訊號司索工等特種操作人員的相關條件應符合 JG/T 100的要求。嚴禁無證上崗。

    4.3.2塔式起重機使用時應配備司索訊號工,嚴禁無訊號指揮操作。對遠距離起吊物件或無法直視吊物的起重操作,應設多級指揮,並配有效通訊。

    4.4 塔式起重機的操作使用

    4.4.1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斜吊不弔

    2)超載不弔

    3)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紮不牢不弔

    4)指揮訊號不明不弔

    5)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弔

    6)吊物上站人不弔

    7)埋在地下的構件不弔

    8)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9)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弔

    10)六級以上強風不弔

    4.4.2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吊鉤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4.4.3塔式起重機使用時,起重臂和吊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操作人員在操作迴轉、變幅、行走、起吊動作前應鳴笛示意。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透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4.4.4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採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

    4.4.5多臺塔式起重機交錯作業時應嚴格按專項使用方案執行,保證安全作業距離,吊鉤上懸掛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5m,高位起重機的吊鉤、平衡重等部件與低位起重機的塔帽、拉桿、起重臂等部件之間在任何情況下,其垂直距離不得小於2米。

    4.4.6塔式起重機在雨雪過後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照明應滿足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4.4.7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50cm後停止提升,並對機械狀況、制動效能、物件綁紮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才可起吊。對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溜繩使之穩固。

    4.4.8起吊重物時應綁紮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紮牢固後,方可起吊。標有綁紮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紮。綁紮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於30°。

    4.4.9作業完畢後,應鬆開迴轉制動器,各部件應置於非工作狀態,控制開關置於零位,並切斷總電源。

    4.4.10行走式塔式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鎖緊夾軌器。

    4.4.11塔式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GB514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規定。

    4.5 塔式起重機的檢查、保養和維修

    4.5.1應在班前做好塔式起重機的例行保養,並做好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結構件外觀、安全裝置、傳動機構、連線件、制動器、液位、油位、油壓、索具、夾具、吊鉤、滑輪、鋼絲繩、電源、電壓。

    4.5.2實行多班作業的裝置,應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司機經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開機作業。

    4.5.3應做好塔式起重機的各級保養工作。轉場時,應做好轉場保養,並做好記錄。

    4.5.4應對塔式起重機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裝置等進行經常性檢查,每月不得少於一次。

    4.5.5.當塔式起重機使用週期超過一年時,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4.5.6塔式起重機有故障時應及時報修,維修時應停止工作。

    4.6 檔案管理

    塔式起重機應建立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購銷合同、使用說明書、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驗收單、產品合格證明、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安裝技術檔案、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執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

    5.塔式起重機的拆卸

    5.1 塔式起重機拆卸單位的條件

    塔式起重機拆卸單位的條件應符合本規程3.1條規定。

    5.2 塔式起重機拆卸專項方案的編制

    5.2.1 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要求,應滿足本規程3.3.1;3.3.2條規定。

    5.2.2 拆卸專項方案的內容:

    1)工程概況;

    2)塔式起重機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圖;

    3) 拆卸順序;

    4)部件的重量和吊點位置;

    5)拆卸輔助裝置的型號、效能及位置安排;

    6)電源的設定;

    7)施工人員配置;

    8)吊索具和專用工具的配備;

    9)重大危險源和安全技術措施;

    10)應急預案等。

    5.2.3 塔式起重機拆卸作業宜連續完成,當特殊情況拆卸作業不能連續完成時,應明確允許中斷時塔式起重機的狀態和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5.2.4 塔式起重機有附著的,應明確附著裝置的拆卸順序、方法及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塔機自由端的高度始終滿足說明書的要求。

    5.2.5 拆卸輔助裝置不能設定在地面上的,應對其設定位置錨固方法,承載能力進行設計驗算。

    5.3 塔式起重機拆卸作業

    5.3.1 拆卸前應檢查以下專案:

    主要結構件及連線件、電氣系統、起升機構、迴轉機構、頂升機構、作業區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標誌、照明等。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修復後才能進行拆卸作業。

    5.3.2 拆卸作業的實施

    5.3.2.1 拆卸作業應滿足本規程3.4.2.1~3.4.2.7及3.4.2.11~3.4.2.13條款的規定要求。

    5.3.2.2 自升式塔式起重機每次降節前,應檢查頂升系統、附著裝置聯接等,確認完好後才能降節。降節時應遵循先降節後拆除附著裝置的原則。塔式起重機的自由端高度始終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5.3.3 拆卸完畢後,應拆除為塔式起重機拆卸作業需要而攝製的所有臨時設施,清理場地上作業時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種零配件和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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