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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7011598811704
開立存摺的本人已不在了,可以開具公證書來把存摺裡的錢取走,當公證書開出後繼承人也就確定了,只要繼承人把公證書、繼承人本人身份證及存摺拿到開戶行直接辦理即可。
開立存摺的本人已不在了,可以開具公證書來把存摺裡的錢取走,當公證書開出後繼承人也就確定了,只要繼承人把公證書、繼承人本人身份證及存摺拿到開戶行直接辦理即可。
辦理財產繼承公證即可。
辦理財產繼承公證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應出示被繼承財產的權利憑證(例如: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存摺、股權憑證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例如: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遺體火化銷戶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等),均出示原件;如果被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尚未登出,需提供;
二、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居委會、村委會)出具證明,證明的內容包括:
1、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
2、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已死亡,如尚健在,應寫明其姓名;
3、被繼承人的配偶姓名(未婚者寫明其未婚),配偶已死亡的,應寫明其死亡的時間、寫明是否是原配夫妻,如不是原配夫妻應寫明原配偶姓名及原婚姻子女情況;
4、被繼承人總共有子女幾人,有無收養子女,子女的姓名,如有子女已死亡的,應寫明死亡的時間、死亡時是否已婚,已婚的寫明其配偶和子女情況;
三、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公證遺囑,需提供;
四、被繼承人生前未立公證遺囑的,其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事先商定由誰繼承,自願放棄繼承權的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自願放棄繼承權的人在外地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須在其居住地當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
五、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上述有關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到公證處申辦,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來,應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及有效的委託書,代理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