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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組貿易術語的不同特點

    一、E組貿易術語

    按E組的EXW這一貿易術語達成的交易,在性質上類似於國內貿易.因為賣方是在本國的內地完成交貨,其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也都侷限於出口國內,賣方不必過問貨物出境、入境及運輸、保險等事項,由買方自己安排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到約定的交貨地點接運貨物,所以,在賣方與買方達成的契約中可不涉及運輸和保險的問題.而且,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規定,賣方一般無義務提供出口包裝,也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運輸工具.如果簽約時已明確該貨物是供出口的,並對包裝的要求作出了規定,賣方則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如果雙方約定賣方要承擔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運輸工具的義務,則應在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國際商會在《2000通則》的引言中指出,人們認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條件下賣方義務最小的傳統原則,其目的是適用於那些賣方不願意承擔任何裝貨義務的情況.

    由於在EXW條件下,買方要承擔過重的義務,所以對外成交時,買方不能僅僅考慮價格低廉,還應認真考慮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以及運輸環節等問題,要權衡利弊,注意核算經濟效益.另外,按這一術語成交

    ,買方要承擔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的清關手續的義務,所以還應考慮在這方面有無困難.如果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辦理出口和進口手續,則不應採用這一術語成交.

    二、F組貿易術語

    F組中包括的三種貿易術語FCA、FAS和FOB,它們在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適用的運輸方式等方面並不完全相同,然而它們也有相同之處,其共同點是按這些術語成交時,賣方要負責將貨物按規定的時間運到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並按約定的方式完成交貨.從交貨地點到目的地的運輸事項由買方安排,

    運費由買方負擔.買方要指定承運人,訂立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合同,並通知賣方.可見,按這些術語達成交易,賣方承擔的費用在交貨地點隨著風險的轉移而相應地轉移給了買方.另外,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採用這三種貿易術語成交時,均由賣方負責貨物出口報關的手續和費用;由買方負責貨物進口報關的手續和費用.

    三、C組貿易術語

    C組貿易術語中的CFR和CIF是在裝運港交貨,風險劃分均以船舷為界,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CPT和CIP則是在約定地點向承運人交貨,風險劃分以貨交第一承運人為界,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但它們同為一組也具有共同之處,那就是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地)交貨後,還要負責辦理貨物從裝運港(地)到目的港(地)的運輸事項,並承擔相關費用,因按本組術語成交,貨價構成因素中都包括運費,故國際商會在《2000通則》的引言中稱本組術語項下主要運費已付.當然,其中的CIF和CIP下,賣方還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

    ,並承擔保險費用.由於賣方承擔的風險仍然是在裝運港(地)交貨時轉移,所以,不應將它們看作是到貨合同.

    C組術語下,風險劃分和費用劃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風險劃分在裝運港(地),費用劃分則是在目的港(地).就是說,賣方雖然承擔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責任,並負擔相關費用,但是,他並不承擔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貨物發生損壞、滅失及延誤的風險.

    四、D組貿易術語

    D組包括的五種貿易術語中,除了DAF是在兩國邊境指定地點交貨外,其他四種術語都是在進口國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貨,這就與前面各組術語有了明顯的區別.按照D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到貨合同(Arrival Contract),到貨合同是與裝運合同(Shipment Contract)相對而言的,按照F組、C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作裝運合同,在裝運合同下,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在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後發生意外而導致的額外費用,則由買方承擔.按D組術語成交時,賣方要負責將貨物安全及時地運達指定地點,包括邊境地點、目的港口以及進口國內地,實際交給買方處置,才算完成交貨.賣方要承擔貨物運至該地點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可見,D組術語條件下,賣方所承擔的風險要大於前面各組,特別是按照DDP術語成交時,賣方負責將貨物交到進口國內的約定地點,承擔在此之前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其中包括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的手續以及相關費用.所以,作為賣方在對外成交時,一定要認真考慮該項業務中可能會遇到的各種風險以及可以採取的防範措施.另外,在打算採用DDP條件對外成交時,賣方還應考慮辦理進口手續有無困難,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

    ,則不應採用DDP條件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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