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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正好包裝

    歐元是下列24個國家共同使用的貨幣:

    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捷克、愛沙尼亞、塞普勒斯、拉脫維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波蘭、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

    歐盟25個成員國中,只有英國沒有使用歐元。

    歐盟委員會是歐洲聯盟(簡稱歐盟)的3大主要機構之一。歐盟的前身是歐洲共體。1951年4月18日,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6國在法國首都巴黎簽訂了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該條約翌年7月25日生效。1957年3月25日,上述6國又在義大利首都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布魯塞爾條約》,決定合併3個共同體,統稱歐洲共同體。

    歐盟第一次擴大是在1973年,吸收了丹麥、愛爾蘭和英國加入;1981年的第二次擴大隻增加了希臘一國;1986年的第三次擴大有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1995年又吸收了奧地利、芬蘭和瑞典入盟。2004年5月1日又有10個國家成為正式成員國: 捷克、愛沙尼亞、塞普勒斯、拉脫維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波蘭、斯洛維尼亞和斯洛伐克。歐盟現有25個成員國和4.5億人口。

    歐盟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歐盟的3大主要機構為:歐洲理事會、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歐洲理事會,即首腦會議,由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及歐盟委員會主席組成。首腦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正式會議和一次非正式會議,必要時還可召開特別會議。歐洲理事會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6個月。歐洲理事會是歐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決策過程中採取協商一致透過的原則。歐盟目前正在醞釀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在絕大多數問題上採取有效多數票透過的方式,只保留個別領域使用一致透過原則;取消輪流擔任歐洲理事會主席國制度,改為設立任期為2.5年的常設主席職位。

    歐盟委員會是歐盟的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盟條約及歐盟首腦會議和部長會議作出的決定;向歐洲理事會和部長理事會提出報告和立法動議;代表歐盟對外聯絡並負責經貿等方面的談判。歐盟委員會由來自15個成員國的20人組成,其中法國、德國、英國、西班牙和義大利各有2人,其他成員國各1人。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2名。歐盟成員國明年增至25個後,如何分配歐盟委員會名額還在討論中。雖然最終方案尚未出臺,比較集中的看法是委員會人數過多會影響工作效率,因此,採取每個成員國各1個名額的辦法,或把人數減少到20人以下,採取輪流出任的辦法比較可行。

    歐洲議會是歐盟的監督、諮詢機構,在某些領域有立法職能,並有部分預算決定權,其地位和許可權正在逐步加強。自1979年起,歐洲議會議員由成員國直接普選產生,任期5年。本屆議會1999年6月經第5次直接普選產生,議員共626名。

    此外,歐盟機構還包括歐洲法院和歐洲審計院。歐洲法院是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和裁決歐盟和成員國在執行各項法律法規中發生的各種爭執,現有15名法官和9名檢察官,由成員國政府共同任命。歐洲審計院負責審計歐盟及各機構的賬目,審查歐盟收支情況。審計院1977年成立,由12人組成。

    歐盟的會旗:1986年5月29日正式懸掛,會旗為天蘭色底,上面有12顆金黃色的星,表示歐洲聯盟12個成員國。製作會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個統一的歐洲,增強人們對歐洲聯盟和歐洲同一性的印象。

    歐盟的會徽:1988年1月開始使用,會徽的底呈蘭色,上面12顆星圍成一個圓圈,象徵著歐共體12個成員國,圓圈中間為各成員國國名。

    歐元:歐盟的統一貨幣為歐元 (euro),1999年1月1日正式啟用。除英國、希臘、瑞典和丹麥外的11個國家於1998年首批成為歐元國。2000年6月,歐盟在葡萄牙北部城市費拉舉行的首腦會議批准希臘加入歐元區。這次會議還決定在2003年以前組建一支5000人的聯合警察部隊,參與處理發生在歐洲的危機和衝突。2002年1月1日零時,歐元正式流通。

    歐盟委員會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歐盟的常設執行機構,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法律大街200號一座十字形的大廈內。歐盟委員會負責實施歐盟條約和歐盟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日常事務,代表歐盟對外聯絡和進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歐盟委員會由來自15個成員國的20人組成,其中法國、德國、英國、西班牙和義大利各有2人,其他成員國各1人。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2名。現任歐盟委員會主席普羅迪,1999年5月任職;歐盟負責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階代表索拉納,1999年任職。

    在歐盟實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範圍內,只有建議權和參與權。委員會由20人組成,法、德、英、意、西各2人,其他成員國各1人。

    委員會主席人選由各成員國政府徵詢歐洲議會意見後共同提名,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成員國政府商議候選人後提名,按此方式提名的委員會主席和其他委員需一併經歐洲議會表決同意,然後由成員國政府共同任命。根據“馬約”,自1995年起,委員會的任期為5年,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

    歐洲議會 (European Parliament) :是歐洲聯盟的執行監督、諮詢機構,在某些領域有立法職能,並有部分預算決定權,並可以三分之二多數彈劾歐盟委員會,迫其集體辭職。議會大廈設在法國斯特拉斯堡,議會秘書處設在盧森堡;自1979年起,歐洲議會議員由成員國直接普選產生,任期5年。1999年6月第5屆議會的議員共626名。

    歐洲法院:設在盧森堡,是歐盟的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歐盟條約和有關規定中發生的各種爭執。現有15名法官和9名檢察官,由成員國政府共同任命。

    歐洲審計院:設在盧森堡,成立於1977年,由12人組成,均由理事會在徵得歐洲議會同意後予以任命。審計院負責審計歐共體及其各機構的帳目,審查歐共體收支狀況,並確保對歐共體財政進行正常管理。

    附:歐盟理事會的決策表決機制:

    作為歐盟主要的決策和立憲機構,歐盟理事會自誕生之日起,就傾向於儘可能採用“一致透過”表決機制實現決策。但這一機制在實踐中並不容易執行,特別是隨著歐盟成員國數量的增加,“一致透過”表決機制的運用越來越困難,於是就產生了“簡單多數”表決機制和“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其中“有效多數”表決機制成為歐盟理事會的主要表決機制。

    一、“一致透過”表決機制

    在一些意義重大的問題上,歐盟理事會採用了“一致透過”表決機制,其範圍主要包括:外交與安全、內政司法、稅收、憲法事務、社會保障機制、能源、文化、工業和與發達國家簽署協議等。

    二、“簡單多數”表決機制

    “簡單多數”表決機制主要用於對程式性決定進行投票表決。歐盟每個成員國只有一票,一項決定以贊同票的多少決定是否被透過。

    三、“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歐盟理事會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由來已久。1987年生效的《單一歐洲法令》、1993年生效的《馬斯特裡赫特條約》和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條約》都進一步擴大了“有效多數”表決機制的適用範圍。目前,在涉及內部市場、某些教育事務,以及環境、消費者事務和歐盟區域發展基金等問題時一般都會採用“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歐盟理事會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又分為以下三種:

    一、日前正在使用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在這個表決機制中,歐盟15個成員國視其在歐盟中地位和影響力的不同,分別擁有兩票到10票的表決權。歐盟理事會的總票數為87票,有效多數為62票。這種“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將運用到2004年5月1日。

    二、擴大後使用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自2004年5月1日10個準成員國加入歐盟。至同年11月1日,歐盟理事會將使用過渡性表決機制。但從2004年11月起,歐盟理事會將採用《尼斯條約》中規定的新版“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即總票數為321票,有效多數為232票並能夠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員國。

    三、正在制定中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歐盟正在制定的“歐盟憲法”對“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又有更新,要求有效多數能夠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員國和60%以上的歐盟人口。歐盟計劃從2009年11月起執行這一表決機制,但目前歐盟成員國和準成員國對該表決機制存在很大分歧。

  • 2 # 三橫兩豎

    歐元是下列國家的貨幣:

    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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