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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海南省海口市為例,異地補辦身份證流程如下:
公民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異地換領、補領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學生證或戶口簿等)和影印件到縣公安局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異地身份證受理視窗”提出申請,稽核證件,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申請換領的,應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丟失補領的,應當交驗有效期內的居住證(暫住證)或學生證、居民戶口簿之一。對申領人提供材料與人口資訊一致的,受理點現場採集照片、指紋和相關登記資訊,簽發受理回執單及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收取證件工本費。
居民身份證製作完成後,60天后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縣公安局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領取居民身份證。(註明:異地受理後,由戶籍地公安機關稽核簽發,審籤通過後才能制證發證;審籤不透過的,由戶籍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並反饋。)
業務受理範圍只限於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業務,且由本人到場提出申請。受理物件範圍為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雙語證地區除外)在海南就業、就學、居住的居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業務。
補辦身份證流程:
以北京市為例,據北京市公安局介紹,在京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外省市戶籍公民因《居民身份證》丟失申請補領的。申領人可以就近向工作地、暫住地任意一個戶籍派出所交驗以下證明證件:
(一)申領人有效期內的《暫住證》或《工作居住證》或《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卡》;
(二)申領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攝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並現場採集指紋資訊;
(三)申領人領取證件時,需持《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派出所領取;
(四)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補領,並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