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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幣制度的構成要素:(一)貨幣材料與貨幣單位;(二)通貨的鑄造、發行與流通;(三)準備金制度;

    貨幣制度是國家以法律形式確定的貨幣流通的結構和組織形式。

    貨幣制度的內容一般包括:

    (一)規定貨幣材料,即確定哪些商品可以作為幣材。

    (二)規定貨幣單位,即規定貨幣單位的名稱和貨幣單位的“值”。

    (三)規定主幣和輔幣:主幣是一國流通中的基本通貨,輔幣是主幣單位以下的小面額貨幣。

    (四)自由鑄造、限制鑄造,即金屬貨幣流通下貨幣鑄造權的規定。

    (五)有限法償和無限法償,即法律規定貨幣具有多大的支付能力。

    (六)準備制度。

    貨幣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

    銀單本位制是以白銀為本位幣的一種貨幣制度,歷史悠久。

    金銀複本位制是金銀兩種鑄幣被同時法定為本位貨幣的貨幣制度。

    金本位制是以黃金為本位幣的一種貨幣制度,包括金幣本位制、金塊本位制和金匯兌本位制。

    (一)金幣本位制:金幣可以自由鑄造;輔幣和銀行券可自由兌換成金幣,黃金可以自由輸出入國境。金幣本位制:是一種比較穩定的貨幣制度,在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起到了促進作用。但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金幣本位制的穩定因素遭到破壞。

    (二)金塊本位制和金匯兌本位制是殘缺不全,不穩定的貨幣制度。

    佈雷頓森林體系是以美元為中心的資本主義貨幣體系。

    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是一種沒有金屬本位貨幣的貨幣制度,以不兌現的信用貨幣為法償貨幣。

    中國貨幣制度是人民幣制度。人民幣制度屬於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由華人民銀行依法進行管理調控。

    牙買加協議後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牙買加協議”涉及匯率制度、黃金問題、擴大IMF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增加會員國在IMF份額等等,不僅對第二次修正IMF協定有指導意義而且對形成目前的國際貨幣制度有重要作用。在討論過程中,爭論最激烈的問題是黃金和匯率體系。經過反覆磋商1976年1月8日在臨時委員會所舉行的第5次會議上,就匯率制度、黃金問題、擴大基金貸款額度、增加會員國在IMF份額等問題達成協議。會議是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召開的所以也稱牙買加會議,所達成的協議則稱為“牙買加協議”,其要點如下:

    (1)浮動匯率合法化。會員國可以自由選擇任何匯率制度,可以採取自由浮動或其他形式的固定匯率制度。但會員國的匯率政策應受IMF的監督,並與IMF協商。IMF要求各國在物價穩定的條件下尋求持續的經濟增長,穩定國內的經濟以促進國際金融的穩定,並盡力縮小匯率的波動幅度,避免操縱匯率來阻止國際收支的調整或獲取不公平的競爭利益。協議還規定實行浮動匯率制的會員國根據經濟條件,應逐步恢復固定匯率制度,在將來世界經濟出現穩定局面以後,經IMF總投票權的85%多數票透過,可以恢復穩定的但可調整的匯率制度。這部分條款是將已經實施多年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予以法律上的認可,但同時又強調了

    IMF在穩定匯率方面的監督和協調作用。

    (2)黃金非貨幣化。廢除黃金條款,取消黃金官價,各會員國中央銀行可按市價自由進行黃金交易,取消會員國相互之間以及會員國與IMF之間須用黃金清算債權債務的義務。IMF所持有的黃金應逐步加以處理,其中1/6(2500萬盎司)按市價出售,以其超過官價(每盎司42.22美元)部分作為援助發展中國家的資金。另外1/6法官價由原繳納的各會員國買回,其餘部分約1億盎司,根據總投票權的85%作出的決定處理,向市場出售或由各會員國購回。

    (3)提高SDRs的國際儲備地位,修訂S皿s的有關條款,以使5DRs逐步取代黃金和美元而成為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儲備資協議規定各會員國之間可以自由進行SDRs交易,而不必徵得IMF的同意。IMF與會員國之間的交易以SDRs代替黃金,IMF一般賬戶中所持有的資產一律以SDRs表示。在IMF二般業務交易中擴大SDRs的使用範圍,並且儘量擴大SDRs的其他業務使用範圍。另外,IMF應隨時對SDRs制度進行監督,適時修改或增減有關規定。

    (4)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以出售黃金所得收益設立“信託基金”,以優惠條件向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或援助,以解決它們的國際收支的困難。擴大IMF信貸部分貸款的額度,由佔會員國份額的100%增加到145%,並放寬“出口波動補償貸款”的額度,由佔份額的50%提高到75%。

    (5)增加會員國的基金份額。各會員國對IMF所繳納的基本份額,由原來的292億SDRs增加到390億SDRs,增加33.6%。各務會員國應繳份額所佔的比重也有所改變,主要是石油輸出國的比重提高一倍,由5%增加到1;%,其他發展中國家維持不變,主要西方國家除西德和日本賂增以外,都有所降低。根據“牙買加協議”,IMF的執行董事會在1976年3月完成了IMF協定條文的修改革案,送交理事會作書面表決。同年4月,IMF理事會通過了《IMF協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案是在1968年,授權IMF發行sDRs),1978年4月1日,經修改的IMF協定獲得法定的60%以上的會員國和80%以上多數票的透過,從而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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